近期長榮航空以罷工方式成功爭取勞動條件的變更,然罷工並非勞工可以任意發起的,而是需遵守「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相關規範才能為之:
- 罷工之目的
罷工是一種強硬的集體行動,屬於爭議行為的一種,旨在通過勞工暫時拒絕提供勞務的方式,施壓雇主,使其面對社會和經濟壓力,進而促使雇主接受其要求,以達到改善勞動條件的協商目的。
- 發起罷工的主體
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規定,可知罷工必須由工會發起。又工會法第6條第1項「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定有明文,故在法律上被承認擁有罷工權的,僅有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勞工若未經工會發起而自行罷工,將屬違法,如因罷工事件致使雇主受有損害時,則應負民、刑事責任。
- 相關的爭議事項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可將勞資爭議事項區分為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是指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的規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爭議,而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則是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然而,依同法第53條後項之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足見只有產生調整事項之爭議才能依程序發起罷工。
- 罷工的程序
- 調解階段:工會必須先透過勞工局進行調解,確定調解不成立後方可進行下一步。
- 投票:當調解不成後,始得進行罷工投票。
- 宣告罷工:工會全體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方可宣告罷工。
- 罷工時,雇主要給薪資嗎
罷工係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所以勞工於合法罷工期間未實際提供勞務,雇主自得免除其工資給付的責任。
結論
罷工作為勞資爭議中的一種爭議行為,應遵守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相關規定,倘未明確遵循上述程序而肆意發起,恐因違法而須負民、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