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絡電話

(02) 2720-9880

服務信箱

ctlm@ctlm.com.tw

勞工親屬身分及喪假規定

因申請喪假牽涉到親屬身分問題,然親屬身分皆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中,因此解釋時會輔以民法來做為解釋

喪假: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及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上述養父母及繼父母,於法律上為民法規定之收養關係,應依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於戶政事務機關登記,收養關係即為成立,倘若未依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或違反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其收養關係不存在,或養父母、繼父母死亡前,收養關係已終止者,亦同。惟實務上勞工於辦理喪假手續時,皆會提供訃聞為證明文件,雇主亦准按喪假規定辦理,因此民法之法律問題就不在討論範圍內。

  • 勞工請喪假時,雇主得否扣全勤?得否要求提出相關證明勞工喪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明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假而扣發全勤獎金;按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後段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但若勞工遲未提出,雇主得依事假規定辦理或以優於法令規定,仍給予其喪假。

  • 胎兒於生產時因臍帶繞頸死亡,醫生開立死亡證明書,雇主應否給予喪假?

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然死產係已從母體產出但脫離母體時無法獨立存活,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依該條文於82年4月28日台勞動二字第17859號函指示,父母子女間之血親身分關係,始於出生。故嬰兒脫離母體時無法獨立存活(死產),則雇主毋庸給予喪假。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看來,雇主可不用給予喪假,但仍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之規定,給予勞工產假八週,其薪資按法律規定給予,勞工配偶之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薪資照給,不論其胎兒是否為死產。倘若雇主願意以優於函釋說明之方式,給予喪假亦無不可。

  • 遇勞工配偶係養女其本生父母死亡時應否給予喪假?

勞工之配偶依民法規定為養女之身分,縱因收養關係該配偶與本生父母間親屬關係之權利義務終止,但僅為扶養義務及繼承權利等法律關係,不影響其生父母之身分,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81年12月14日所發布台勞動二字48626號函,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所規定配偶之父母係為配偶之生父母,與該款規定配偶之養父母、繼父母不同,因此配偶之生父母喪亡,雇主仍應給予喪假六日,薪資照給。

  • 勞工與配偶離婚或配偶喪亡,遇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喪亡時雇主應否給予喪假

稱配偶者,係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辦理,雙方為婚姻關係身分,且雙方家人皆有姻親關係。如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辦理離婚,雙方婚姻關係消滅,按民法第971條規定雙方家庭之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遇配偶死亡者,雖其婚姻關係消滅,雙方家庭之姻親關係仍持續存在。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台勞動二字第20034號函說明,勞工與配偶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家庭之姻親關係即為消滅,因此前配偶之祖父母、父母喪亡,不生喪假之權利。然勞工之配偶喪亡,雖勞工與配偶間婚姻關係消滅,但雙方家庭之姻親關係仍存續,因此無論勞工是否再婚,前配偶之祖父母、父母喪亡,雇主仍應給予喪假。

  • 勞工養父母之生父母或養父母喪亡,雇主應否給予喪假?

查我國民法,僅有祖父母及養父母之稱謂,並無養祖父母,但遇該情況,應將養父母之養父母視為祖父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於81年2月8日台勞動二字第01324號函說明,勞工之養父母未被收養,其養父母之生父母即為勞工之祖父母如有喪亡,雇主應給予喪假。勞工之養父母被收養,其勞工養父母之養父母即為勞工之祖父母,雇主應給予喪假,至於勞工養父母之生父母喪亡,應如何給假,雇主可視情況辦理。因此,原則上養父母之父母或養父母喪亡,勞工皆有喪假,例外為養父母若係被收養,其養父母之生父母喪亡,雇主可酌情辦理。

  • 父母同時喪亡,雇主應如何給予喪假日數?

如父母同日或同時喪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於台勞動二字第106166號函中說明,因勞工之父母同日或同時喪亡,顧及勞工辦理二人治喪事宜較一人治喪事宜繁雜,勞工得依實際喪亡人數分別計算日期。

  • 喪假應多久內請畢?

喪假因禮俗關係,依內政部(前主管機關)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解釋,喪假因禮俗關係得分次申請。惟勞基法及相關法規並無規定喪假期限,且勞動部也未有函釋制定或解釋,但依台灣之禮俗,喪事大多約百日內完成,因此通常建議雇主於工作規則中定百日內請畢。

  • 喪假於連續請假期間遇例假、國定假日,是否列入請假日數

內政部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說明,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除延長假期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間。因此雇主應注意,如喪假連續請假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等情況,雇主不應計入請假日期且例假日、國定假日仍應給付薪資。

分享此篇文章
Facebook
Email
Twitter
Linked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