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是讓公司內員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並讓勞資雙方可以定期溝通(至少3個月一次)的一種管道,公司設立勞資會議可達到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及時發現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等目的。
勞資會議的討論事項範圍大致分類如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
一、報告事項
(一)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的辦理情形。
(二)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三)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
(四)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五)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二)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三)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四)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五)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六)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七)其他討論事項。
三、建議事項
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前項議事範圍。
另外,公司要執行下列事項,也必須先經過勞資會議通過,並使參與會議的勞資雙方代表漁會依紀錄上簽名才可以實施:
一、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所規範之變形工時
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一項、第二項但書所規範之延長工作時間及延長工時調整(即加班)
三、勞動基準法第49條所規範之女性夜間工作(女性於晚上10點至凌晨6點工作)
四、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輪班換班間距調整
五、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第5項規定之例假七休一調整
如何舉行勞資會議?
要成立勞資會議,必須先選出勞資代表,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的人數必須相同,勞資代表的人數依公司的規模可訂為2-15人。也就是說,勞資代表的最低人數為勞方2人、資方兩人,合計4人。但須注意,如果事業單位的人數超過100人,那勞資雙方代表的人數就至少要各5人。(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
資方代表由資方指派,通常會選擇熟悉公司業務及員工情形的幹部。
勞方代表一般是以選舉的方式選出,但其人選的條件比較多:
一、勞方代表必須年滿十五歲(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7條)
二、勞方代表必須投保在公司
三、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
代表總額三分之一。(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7條)
(舉例而言,假設公司有10人,其中有五位女性,那在該公司勞資會議成員最低人數
4人中,勞方代表2人中應有一名女性)
四、勞方代表不得為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8條)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第一屆勞資會議代表的任期,自選出之翌日起算,之後的勞資會議代表任期,是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但如果沒有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下一屆的代表,下一屆代表的任期是自選出之翌日起算。
勞資會議代表的成員確定後,需要於15日內將代表的名冊(各縣市表格格式不同)連同公文寄往公司所在地勞工局(或勞動局),等同意核備的公文下來之後,公司就能夠舉行勞資會議了。
此外,若是將來勞資會議的成員有變動(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也需要在15日內重新再送一次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