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往時代,員工到公司指定的地點上班是大家都不會有問題的,但隨著數位時代的發展及疫情後的時代,公司選擇讓員工居家辦公地也不在少數,但在公司上班的情況,員工偷時間的招數就百百種,不論是上班打卡後常常跑離開公司或工作崗位,或是快下班前跑出去,下班跑回來打卡;還有一種是員工是不斷的跑去抽菸、上廁所、躲在廁所滑手機來躲避上班時間,更何況是居家辦公,老闆跟主管沒辦法隨時看到員工,打電話了員工也會找藉口搪塞,剛剛客戶來家裡、剛剛在上廁所,或是謊報工作進度及工作項目,不僅員工的績效難以管理,在未來要合法資遣員工的證據也難以蒐集,以下,我們提供幾項合法的方式來管理員工:
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內,工作場所的約定,一定要設定好,不要直接寫員工家裡的住址,未來我們在調動員工工作地,相對會比較有彈性,避免後續企業主想因為員工工作進度不佳,想取消員工居家辦公的福利時,員工拿出契約說,我們約定的上班地點在固定的地方,老闆你不可以隨意調動我的工作地點。
工作進度計畫擬定,並核實確認:
許多時候,我們都讓員工自主管理,如果我還要管他,我幹嘛請這種員工,叫他進公司上班就好。但是若我們沒有善盡管理監督的義務,未來若要因為這個理由資遣員工,我們可能還落個違法資遣。近期我們顧問就遇到,員工謊報工作進度的案例,就是因為雇主有盡到核實確認的行為才能知道員工謊報,員工這個謊報的行為若造成雇主受有重大的損害,雇主其實是可以使用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雇員工的,並且員工還有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的情形,因此核實確認這件事真的非常重要。
監督員工的出勤狀況:
雖然居家辦公了,但是員工的打卡紀錄,還是不會完全確實,而雇主依法還是必須要維護出勤記錄的完全,因此我們建議,員工打卡後,需要確認是否有在工作,員工沒有打卡,更要確認是否有在工作,避免因員工的懶散,而造成事業單位面臨績效不好,又可避免因為員工的懶散,造成雇主遭到勞工(動)局因為核實紀錄出勤時間而產生的相關罰款。
落實加班申請制:
員工在外工作,最難算的就是實際的上、下班時間,或是員工自己決定的加班時間,但是有一個問題是,員工自己決定的加班,到底要不要付加班費,這是許多雇主想知道的,答案是肯定的!依目前法院及主管機關的見解,員工只要可以提出他是在服勞務,就會有加班費的產生。但是雇主能不能限制員工的加班,答案也是肯定的!依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指導原則中即有記載: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 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因此雇主是可以有指揮監督的權力,亦即,雇主是可以拒絕員工提出的加班申請,因此加班申請制是非常重要。
結論:
因應現行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的員工非常的大量,舉凡業務、物流、到府維修人員、到府清潔人員或是勞資雙方約定的情形,因此常造成雇主無所適從,不知道如何管理的情形,為此,我們需要健全事業單位的管理制度,在法律上、在制度上、在管理上,讓員工無法攻擊事業單位,造成事業單位遭到主管機關的裁罰或是被員工索要高額的和解金,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