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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發放具法定義務?解析公司政策與法律義務之界線

年終獎金發放具法定義務?解析公司政策與法律義務之界線

在職場中,每到歲末年終,員工們最關心的莫過於年終獎金的發放。許多人好奇,年終獎金發放是否具有法定義務?實際上,在大多數情況下,年終獎金的發放屬於公司政策,而非法律上的強制義務。這主要是因為年終獎金通常不被視為勞基法定義下的「工資」,它不具備「經常性給與」的性質,而是公司根據當年度營運狀況和員工績效表現所做的決定。除非公司規章或勞動契約中有明確約定,否則企業有權決定是否發放以及發放金額。

然而,即便年終獎金發放並無法定義務,企業仍應注意,公司規章或勞動契約中的相關條款,一旦明確約定了發放條件和金額,就可能產生法律效力。此外,歷年來企業若有持續且一致的發放慣例,在勞資爭議中也可能成為重要的參考依據。建議企業在制定年終獎金政策時,務必明確相關規定,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同時,勞工也應仔細閱讀勞動契約和公司規章,瞭解自身權益,如有疑問,可尋求專業諮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這篇文章的實用建議如下(更多細節請繼續往下閱讀)

  1. 確認勞動契約與公司規章: 仔細檢查您的勞動契約和公司規章,確認是否有關於年終獎金的明確條款,包括發放條件和金額。如果契約或規章中有明確約定,則公司可能需要按照約定發放。
  2. 區分「經常性給與」與「恩惠性給與」: 了解年終獎金的性質。如果年終獎金被視為「經常性給與」(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則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反之,若屬於「恩惠性給與」(公司政策),則公司有較大的彈性決定是否發放。
  3. 諮詢專業人士: 如果對年終獎金的法律性質或自身權益有任何疑問,建議尋求勞資法律方面的專業諮詢,以確保您的權益受到保障。

年終獎金的「經常性給與」與「恩惠性給與」之分野

年終獎金是否屬於法定義務,關鍵在於其法律上的定性。在勞動法領域,給與可區分為「經常性給與」與「恩惠性給與」兩大類,而年終獎金的性質認定直接影響其是否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理解這兩者的區別,是釐清年終獎金發放義務的重要一步。

經常性給與:工資的範疇

經常性給與,顧名思義,是指僱主經常性地、有規則地給付給勞工的報酬。根據勞動基準法,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簡單來說,只要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且具有經常性發放的特點,就屬於工資的範疇。舉例來說,每月固定發放的伙食津貼、職務加給等,都屬於經常性給與。

  • 特性: 具有經常性、規則性,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
  • 法律保障: 屬於工資,受到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的保障,例如不得低於最低工資、需納入加班費計算等。
  • 範例: 每月固定發放的伙食津貼、職務加給、全勤獎金(若符合經常性發放的條件)等。

恩惠性給與:公司政策的體現

與經常性給與相對應的是恩惠性給與,指的是僱主基於體恤員工、獎勵員工等目的,不具備經常性、強制性而發放的給與。年終獎金在大多數情況下,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這是因為年終獎金的發放與否、發放金額,通常取決於公司當年度的營運狀況、員工的績效表現等因素,而非勞工提供勞務的必然對價。即使公司往年都有發放年終獎金的慣例,也不代表公司有持續發放的法律義務

  • 特性: 不具經常性、強制性,取決於公司營運狀況、員工績效等因素。
  • 法律保障: 不屬於工資,不受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的直接保障。
  • 範例: 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等(在不具備經常性發放條件的情況下)。

年終獎金的定性:個案判斷

需要注意的是,年終獎金的性質並非一成不變,而是需要根據個案情況進行判斷。如果公司在勞動契約或公司規章中,明確約定了年終獎金的發放條件、金額等,且具有經常性發放的特點,則有可能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納入工資的範疇,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因此,企業在制定年終獎金政策時,應明確其性質,避免產生爭議。建議參考勞動部相關函釋,例如:勞動基準法 ,以更瞭解工資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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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終獎金發放是否具法定義務?勞動契約怎麼說?

    勞動契約是規範勞僱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文件。年終獎金是否屬於勞工的法定權益,往往取決於勞動契約中的相關約定。一般而言,如果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了年終獎金的發放條件、金額或計算方式,那麼這筆年終獎金就可能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僱主就有義務按照約定發放。

    然而,實務上勞動契約關於年終獎金的條款,常見以下幾種情況,其法律效力與影響各有不同:

    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年終獎金

    • 約定發放:如果勞動契約中寫明「每年農曆年前發放年終獎金,金額為XX個月薪資」或類似條款,且沒有其他但書,則僱主原則上必須履行發放義務。
    • 約定發放條件:勞動契約也可能約定年終獎金的發放取決於員工的績效、公司的營運狀況等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必須依照契約中明確的條件來評估是否發放年終獎金。例如,如果契約規定「年終獎金依個人績效評核結果發放」,則僱主必須有明確、合理的績效評核制度,且評核結果足以支持不發放或減少發放年終獎金的決定。
    • 約定發放金額的計算方式: 勞動契約可能並未直接寫明發放金額,而是約定了計算方式,例如「年終獎金為當年度盈餘的X%」。此時,僱主應誠實揭露相關財務資訊,並按照約定的計算方式發放。

    勞動契約中未明確約定年終獎金

    • 未提及年終獎金:如果勞動契約中完全沒有提到年終獎金,則年終獎金通常被視為恩惠性給與,僱主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發放。即使公司往年都有發放年終獎金的慣例,也不代表僱主有持續發放的義務。
    • 僅有模糊的描述: 有些勞動契約可能僅提到「公司將視營運狀況發放年終獎金」等模糊的描述。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公司的實際發放慣例、員工的合理期待等因素來判斷僱主是否應發放年終獎金。

    提醒: 即使勞動契約中未明確約定年終獎金,如果公司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例如員工手冊)規定年終獎金的發放,且該規章制度已公開讓員工知悉,則該規章制度的效力可能等同於勞動契約的約定。因此,員工應仔細閱讀公司規章制度,瞭解關於年終獎金的相關規定。

    此外,員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應仔細閱讀契約條款,如有疑問應及時提出。如果勞動契約中關於年終獎金的約定不明確,建議與僱主協商並以書面方式確認雙方的理解,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讀者可以參考勞動部提供的勞動契約範本,瞭解常見的勞動契約條款。

    年終獎金發放具法定義務?解析公司政策與法律義務之界線

    年終獎金發放是否具有法定義務. Photos provided by unsplash

    年終獎金發放是否具法定義務?案例解析與實務應對

    在探討年終獎金是否具有法定義務時,除了法條的解釋外,參考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我們理解。以下將解析幾個常見的案例,並提供實務上的應對建議,讓企業管理者、HR專業人士和勞工朋友都能更清楚自身權益。

    案例一:公司章程或勞動契約未明確約定

    情境:某公司過去每年均發放約一個月薪資的年終獎金,但公司章程或勞動契約並未明文規定。今年公司因營運狀況不佳,決定不發放年終獎金,引起員工不滿。

    解析:如前所述,若公司章程或勞動契約未明確約定年終獎金的發放,則公司原則上可以根據營運狀況決定是否發放。即使公司往年有發放的慣例,也不代表公司有持續發放的法定義務。然而,若公司在宣佈不發放年終獎金前,未與員工充分溝通,可能會影響員工士氣,甚至引發勞資爭議。

    實務應對:

    • 企業:應事先與員工充分溝通,說明公司營運狀況,並提出其他替代方案,例如提供績效獎金或加強員工福利。未來應考慮將年終獎金的發放條件納入公司章程或勞動契約中,以避免爭議。
    • 勞工:瞭解公司營運狀況,並與公司溝通,瞭解不發放年終獎金的原因。若認為公司有其他違反勞動法令的行為,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案例二:勞動契約約定「保障年薪」

    情境:某勞工的勞動契約中約定「保障年薪14個月」,但未明確說明14個月的薪資是否包含年終獎金。年底時,公司僅發放12個月的薪資,勞工認為公司未履行勞動契約。

    解析:此時,勞動契約的解釋就非常重要。若「保障年薪14個月」指的是包含年終獎金在內的總薪資,則公司發放12個月薪資,再視情況發放年終獎金,並未違反勞動契約。但若「保障年薪14個月」指的是不包含年終獎金的薪資,則公司應發放14個月的薪資。具體如何解釋,需參考勞動契約的整體內容,以及雙方簽訂契約時的真意

    實務應對:

    • 企業: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應明確說明「保障年薪」是否包含年終獎金,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 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應仔細閱讀條款,如有疑問應立即提出。若事後發生爭議,可尋求法律諮詢,或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案例三:績效獎金與年終獎金混淆

    情境:某公司設有績效獎金制度,但每年年底發放的獎金名稱為「年終獎金」。有員工認為,該獎金應視為績效獎金,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公司不得任意不發放。

    解析:雖然名稱為「年終獎金」,但若該獎金的發放與員工的績效表現直接相關,且具有經常性發放的性質,則有可能被認定為績效獎金,屬於工資的一部分。此時,公司若要不發放或減少發放,必須有合理的理由,例如員工績效未達標準,且公司應提出相關的證明

    實務應對:

    • 企業:明確區分年終獎金與績效獎金的性質,並在公司規章或勞動契約中清楚定義。若獎金與員工績效直接相關,應建立完善的績效考覈制度,並將考覈結果作為發放獎金的依據。
    • 勞工:瞭解公司獎金制度的內容,並保留相關證據,例如績效考覈紀錄、獎金發放通知等。若認為公司不合理地扣發獎金,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年終獎金發放案例解析與實務應對
    案例 情境 解析 企業實務應對 勞工實務應對
    案例一:公司章程或勞動契約未明確約定 某公司過去每年均發放約一個月薪資的年終獎金,但公司章程或勞動契約並未明文規定。今年公司因營運狀況不佳,決定不發放年終獎金,引起員工不滿。 若公司章程或勞動契約未明確約定年終獎金的發放,則公司原則上可以根據營運狀況決定是否發放。即使公司往年有發放的慣例,也不代表公司有持續發放的法定義務。然而,若公司在宣佈不發放年終獎金前,未與員工充分溝通,可能會影響員工士氣,甚至引發勞資爭議。 應事先與員工充分溝通,說明公司營運狀況,並提出其他替代方案,例如提供績效獎金或加強員工福利。未來應考慮將年終獎金的發放條件納入公司章程或勞動契約中,以避免爭議。 瞭解公司營運狀況,並與公司溝通,瞭解不發放年終獎金的原因。若認為公司有其他違反勞動法令的行為,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案例二:勞動契約約定「保障年薪」 某勞工的勞動契約中約定「保障年薪14個月」,但未明確說明14個月的薪資是否包含年終獎金。年底時,公司僅發放12個月的薪資,勞工認為公司未履行勞動契約。 若「保障年薪14個月」指的是包含年終獎金在內的總薪資,則公司發放12個月薪資,再視情況發放年終獎金,並未違反勞動契約。但若「保障年薪14個月」指的是不包含年終獎金的薪資,則公司應發放14個月的薪資。具體如何解釋,需參考勞動契約的整體內容,以及雙方簽訂契約時的真意 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應明確說明「保障年薪」是否包含年終獎金,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應仔細閱讀條款,如有疑問應立即提出。若事後發生爭議,可尋求法律諮詢,或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案例三:績效獎金與年終獎金混淆 某公司設有績效獎金制度,但每年年底發放的獎金名稱為「年終獎金」。有員工認為,該獎金應視為績效獎金,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公司不得任意不發放。 雖然名稱為「年終獎金」,但若該獎金的發放與員工的績效表現直接相關,且具有經常性發放的性質,則有可能被認定為績效獎金,屬於工資的一部分。此時,公司若要不發放或減少發放,必須有合理的理由,例如員工績效未達標準,且公司應提出相關的證明 明確區分年終獎金與績效獎金的性質,並在公司規章或勞動契約中清楚定義。若獎金與員工績效直接相關,應建立完善的績效考覈制度,並將考覈結果作為發放獎金的依據。 瞭解公司獎金制度的內容,並保留相關證據,例如績效考覈紀錄、獎金發放通知等。若認為公司不合理地扣發獎金,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年終獎金發放是否具法定義務?離職狀況下的權益

    許多勞工朋友在考慮離職時,最關心的莫過於年終獎金的權益了。到底在離職的情況下,還能不能領到年終獎金?公司又是否有權利拒絕發放?以下我們將針對離職狀況下年終獎金的權益進行詳細解析:

    離職預告期與年終獎金

    首先,我們需要釐清「離職預告期」的概念。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若要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提前告知僱主,這段期間就稱為離職預告期。 預告期的長短會依據勞工在職年資而有所不同:

    • 在同一企業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須於10日前預告。
    •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須於20日前預告。
    • 工作3年以上者:須於30日前預告。

    在離職預告期間,勞動契約尚未正式終止,因此勞工仍被視為在職狀態。如果公司的年終獎金發放基準日在離職預告期間內,且勞工符合公司規定的其他領取條件,原則上仍然有權利領取年終獎金。 勞動部官員也曾對此表示,仍要回歸勞資約定發放年終的基準日為何。 有些公司會訂定年終獎金的發放日以及基準日,只要基準日以內在職都算數;而有些公司則是規定,發放日時勞工在職才能拿到年終獎金。

    公司規章或勞動契約的約定

    年終獎金是否能順利領取,取決於企業如何定義年終發放條件。在勞動契約或公司規章中,可能會有關於年終獎金發放的明確規定,例如:

    • 必須在職條款:有些公司會明文規定,員工必須在年終獎金發放日當天仍在職,才能領取。
    • 比例發放條款:有些公司則較為人性化,即使員工離職,也會按照在職比例發放年終獎金。
    • 全年在職條款(1/1~12/31):某些大型企業雖未與個別員工簽約契約,但為了將獎金制度化,每年都會公告年終獎金發放標準,要求全年在職纔可領取。此類公告視同契約,滿足條件即可領取獎金。

    因此,離職前務必仔細確認公司相關規定,以瞭解自身權益。建議有轉職計畫的員工在提出離職前,應先了解企業內部有關年終獎金發放的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未滿一年年資的年終獎金

    到職未滿一年、年前離職員工,應發放年終獎金嗎?這部分應依照僱主與員工在勞動契約的約定,如果與員工有約定「保障年終獎金」、「保障年薪」,一般來說,應依照員工到職比例給予相應的年終獎金。如勞動契約並未約定年終獎金,則年終獎金屬於公司「恩惠性給予」,這時可依照公司內部規範討論是否給予年終獎金。一般而言,建議公司制定年終獎金相關標準,如到職滿3個月,將依比例發放年終獎金;發放年終獎金時,員工應在職等等,但並非法律硬性規定,無一定標準,可依公司內部討論為主。

    僱主可以追討已發放的年終獎金嗎?

    若公司誤將年終獎金匯入員工的戶頭,然後以行政錯誤為由將錢從薪資扣回是否合理? 薪資或獎金溢發雖然可能是企業管理上的疏失,但僱主在處理時應避免直接扣除薪資,以免違反勞動基準法並引發不必要的法律責任。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先與勞工協商,爭取其同意返還;若勞工拒絕,則應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 倘若勞工在接獲僱主解釋後,選擇不予理會,亦不同意僱主從薪資中扣除多發款項,僱主便無法自行扣款,只能透過司法救濟來追回溢發的金額。依據民法第179條及第181條之規定,不當得利指的是「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因此,若勞工明知所領取的薪資或獎金不符合核發條件,仍未依約返還,即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當事人一方基於一定目的給付,但給付原因客觀上不存在,受領方即無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因此,僱主可透過訴訟途徑,向法院主張勞工返還溢領款項。 若企業將年終獎金納入工資範圍,就不能輕易扣回。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員工歸還年終獎金,必須先檢視勞動契約或公司規章是否有明確規定。例如:若契約中明訂年終獎金為工資的一部分,那麼僱主無權片面扣回,否則就構成違法扣薪。

    結論

    離職狀況下,年終獎金的權益並非絕對,而是會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 建議勞工朋友在離職前,仔細閱讀勞動契約、公司規章,並與公司人資部門確認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若有任何爭議,可尋求勞工主管機關或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資訊,也可參考勞動部的相關說明,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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