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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面對職場變動,尤其是突如其來的資遣通知,勞工朋友心中難免充滿疑慮與不安。其中,關於「謀職假」的權益,更是許多人關切的焦點。究竟謀職假一定要給嗎?每週兩天有薪假的准假標準又是什麼?本文將為您詳盡解析勞動基準法中關於資遣預告期間謀職假的強制規定,並深入探討勞工的權益保障。我們將幫助您釐清關鍵疑問,並提供實用的專家建議,讓您在尋找下一份工作期間,能充分掌握自身權益,獲得應有的支持與保障。
當您面臨資遣,瞭解並善用「謀職假」是保障您權益的關鍵,以下是關鍵建議。
- 確認您的資遣預告期間,並依法申請每週最多兩天的有薪謀職假。
- 謀職假為有薪,僱主不得扣薪或影響全勤獎金,也無權要求求職證明。
- 若僱主拒絕給予謀職假,請蒐集證據並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謀職假是什麼?法律保障下的求職時間
《勞動基準法》中的求職權利解析
當勞工不幸面臨資遣,這段轉職期間的焦慮感無疑是巨大的。為了緩解這種壓力,並確保勞工能有足夠的時間與精力尋覓下一份職涯機會,我國《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明文賦予了被資遣勞工一項重要的權利,即「謀職假」。這項權利並非恩惠,而是法律強制僱主必須履行的義務,旨在保障勞工在離職前的預告期間內,能享有合法且不受幹擾的求職時間。
謀職假的核心意義在於,它提供了一個法定的緩衝期,讓勞工能夠在相對穩定的狀態下,重新規劃職涯發展,積極尋找更適合的工作。這不僅是對於勞工權益的實質保障,也是國家勞動政策展現對弱勢勞工關懷的一環。因此,理解並善用謀職假,對於每一位面臨資遣的勞工而言,都是一項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
- 強制性規定: 謀職假是勞基法第16條所明訂的僱主義務,僱主不得任意規避或剝奪。
- 預告期間的權利: 謀職假僅適用於僱主依勞基法規定給予資遣預告期間的勞工。
- 保障求職時間: 其設立宗旨是為了讓勞工能夠在離職前,有充足的時間尋找新的工作機會。
謀職假請假攻略:天數計算、薪資權益與證明
謀職假天數計算與薪資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16條明確保障了被資遣勞工在預告期間內申請謀職假的權利。這項權利的核心在於,勞工每週最多可申請兩天的有薪謀職假,以便專心尋找下一份工作。這兩天的假期計算方式非常人性化,即使預告期不足一週,勞工在該週內仍然享有申請兩天謀職假的權利。更重要的是,這兩天謀職假屬於有薪假,意味著僱主必須照常支付這段期間的薪資,不得任意扣除,也不能以此為由影響勞工的全勤獎金。
謀職假的總天數計算,則與資遣預告期的長短息息相關。預告期的長短依據勞工的工作年資而定,具體如下:
- 未滿3個月:此情況不適用預告期規定,亦即無法享有謀職假。
- 3個月以上未滿1年:應有10日預告期,換算最多可申請約 2.8 天謀職假(10天 / 7天/週 2天/週)。
- 1年以上未滿3年:應有20日預告期,換算最多可申請約 5.7 天謀職假(20天 / 7天/週 2天/週)。
- 3年以上:應有30日預告期,換算最多可申請約 8.5 天謀職假(30天 / 7天/週 2天/週)。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預告期間是以國曆日期計算,不論有無包含週末或國定假日。因此,計算謀職假總天數時,應以預告日數除以七,再乘以兩天(即每週最多兩天)。
無須提供求職證明,僱主不得拒絕
許多勞工擔心申請謀職假時,會被僱主要求提供求職證明。然而,根據勞基法精神,謀職假旨在保障勞工權益,因此僱主不得要求勞工提出任何形式的求職證明文件。謀職假並非勞工依據內部請假規則所申請的休假,而是法定的權利。只要勞工已向僱主清楚告知請謀職假的事由,僱主就應無條件准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任何拒絕給假或要求證明的行為,都可能構成違法。
謀職假一定要給嗎?每週兩天有薪假的准假標準. Photos provided by unsplash
僱主拒給謀職假怎麼辦?勞工權益爭取與申訴管道
僱主未預告資遣,勞工應得權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僱主若因故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工年資給予相對應的預告期間。若僱主未給予預告期,則勞工無法依法享有謀職假。然而,這並不代表勞工的權益受損。在這種情況下,僱主應給付相當於預告期間的工資,這筆費用通常稱為「預告工資」。勞工應確認僱主是否已支付此筆款項;若未支付,可依循後述的申訴管道爭取。
僱主拒給謀職假或其他違法行為的應對之道
當僱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例如任意拒絕給予謀職假、扣除謀職假薪資、要求提供求職證明,或有其他侵犯勞工權益的行為時,勞工不必姑息,應積極採取以下行動來爭取自身權益:
- 蒐集證據:首先,勞工應儘可能蒐集相關證據,例如:資遣預告通知、與僱主溝通謀職假申請的對話紀錄(包括訊息、郵件)、薪資單、出勤紀錄等。這些證據將是後續申訴的重要依據。
-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勞工可向公司所在地或經常服務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或處均設有專門處理勞資爭議的單位,提供諮詢與申訴服務。申訴時,應詳細說明事件經過,並檢附相關證據。勞工主管機關會就申訴內容進行調查,若確認僱主有違法情事,將依法裁處。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勞資雙方對於資遣預告、謀職假或預告工資等事項無法達成共識,勞工亦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委員將協助雙方溝通協商,尋求和解方案。
- 尋求法律扶助:若勞工對法律程序不熟悉,或案件較為複雜,可考慮尋求律師協助,或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以獲得專業的法律意見與協助。
此外,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僱主在資遣員工前10天,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此通報制度的目的在於讓政府提前掌握失業人口資訊,以便及時提供被資遣員工職業訓練、就業輔導等相關協助。若僱主未依規定通報,亦可能面臨相應的罰則。
| 項目 | 說明 |
|---|---|
| 蒐集證據 | 蒐集資遣預告通知、與僱主溝通謀職假申請的對話紀錄、薪資單、出勤紀錄等。 |
|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 向公司所在地或經常服務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並檢附相關證據。 |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尋求和解方案。 |
| 尋求法律扶助 | 考慮尋求律師協助,或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 |
| 僱主通報義務 | 僱主資遣員工前10天,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釐清謀職假迷思:適用對象與兩大重點注意事項
誰能享有謀職假?明確定義適用勞工
許多勞工在面臨職場變動時,對於謀職假的使用存有一些迷思。首先必須明確釐清的是,謀職假是《勞動基準法》第16條所保障,專屬於「被資遣」勞工的權利。這意味著,當勞動契約係由僱主基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而終止時,勞工纔有權依法申請謀職假。若勞工是基於個人意願「自願離職」,則不屬於謀職假的適用範圍。因此,勞工在提出離職申請前,應仔細評估自身情況,確認是否符合被資遣的要件,才能合法主張謀職假的權益。
謀職假的重要注意事項:薪資與折算問題
關於謀職假的相關規定,有兩大重點是勞工務必清楚瞭解的,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 謀職假期間薪資照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謀職假為有薪假期。僱主在此期間應照常支付勞工的工資,不得任意扣除,亦不得藉故扣減全勤獎金。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勞工在尋找新工作的過程中,仍能維持基本經濟穩定。
- 謀職假不得折算工資:許多勞工誤以為若未使用謀職假,可以要求僱主將未使用的謀職假天數折算為額外工資。此觀念是錯誤的。《勞動基準法》並無此規定。謀職假是為提供勞工實際的求職時間而設立,而非可供買賣的權利。因此,即使勞工在預告期間內並未實際請假尋職,其謀職假亦不得要求折算為工資。僱主依法給予預告期並讓勞工得以請謀職假,即已盡到法律義務。
理解並掌握這些關鍵細節,將能幫助勞工在面對資遣時,更有效地運用謀職假的權益,並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謀職假一定要給嗎?每週兩天有薪假的准假標準結論
透過以上對《勞動基準法》謀職假規定的詳盡解析,我們可以清楚地回答勞工朋友最關心的問題:謀職假一定要給嗎?每週兩天有薪假的准假標準又是什麼?答案是肯定的,謀職假是法律賦予被資遣勞工的強制性權利,僱主不得拒絕。在資遣預告期間,勞工每週最多可享有兩天有薪的謀職假,這段期間的薪資僱主必須照常支付,且不得要求勞工提供求職證明。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勞工在轉換跑道的關鍵時刻,能有充足的時間與經濟上的支持,以順利尋找新的工作機會。
若不幸遭遇僱主違法不給予謀職假或其他侵犯權益的行為,勞工朋友不必過於擔心,應積極蒐集證據,並勇敢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瞭解並善用這些權益與申訴管道,是保障自身勞動條件、穩定職場生涯的重要一步。請記住,充實的法律知識是您在職場變動中最堅實的後盾。
謀職假一定要給嗎?每週兩天有薪假的准假標準 常見問題快速FAQ
什麼是謀職假?
謀職假是《勞動基準法》賦予被資遣勞工的一項權利,旨在讓勞工在離職前的預告期間內,有充裕的時間尋找新的工作機會。
謀職假每週最多可以請幾天?
勞工在資遣預告期間,每週最多可以請兩天的工作時間作為謀職假。
謀職假是有薪的嗎?
是的,謀職假是有薪假,僱主在勞工請謀職假期間,必須照常支付薪資,不得扣除。
僱主可以要求勞工提供求職證明嗎?
僱主不得要求勞工提出求職證明文件,只要勞工已向僱主釋明事由,僱主即不得拒絕給假。
謀職假的總天數如何計算?
謀職假的總天數取決於資遣預告期的長短,預告期依據勞工工作年資而定,通常是以國曆日期計算。
如果僱主不給謀職假,勞工該怎麼辦?
勞工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必要時也可尋求法律扶助。
僱主未預告資遣,但也沒有謀職假,勞工權益如何保障?
若僱主未給預告期,則勞工無法請謀職假,但僱主應給付相當於預告期間的工資。
謀職假適用於自願離職的勞工嗎?
謀職假僅適用於被資遣的情況,若是勞工自願離職,則無法享有謀職假。
沒用完的謀職假可以折算成薪資嗎?
謀職假不能要求折算為額外的工資,因為其設立目的是提供實際的求職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