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當日要放假嗎?
根據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等被明確列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的應放假日,以確保每一位具有投票權的勞工都能行使其投票權利。雇主如未依規定給假,將會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辦理,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所有員工都要給假嗎?
對於那些無投票權或是投票日原本就是休、例假日的勞工,由於其投票權利並未受影響,所以不另外給假。
選舉假可以調移嗎?
選舉假旨在讓具有投票權且當日原需出勤的勞工能夠行使投票權,因為投票權只能在投票當日行使,與一般國定假日性質不同,所以該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投票日可以要求上班嗎?
按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可知雇主若真的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但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給予加倍工資,同時不能妨礙其投票。
有上班要如何給薪?
具體的計算方式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 若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的正常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例如原本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但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該日工作時數總共是6小時,即應給予6小時的兩倍工資。
- 若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的休息日,則應根據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的規定,按照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計算加班費,即前2小時內依平均每小時工資加給1又1/3倍,第3至8小時加給1又2/3倍,第9至12小時加給2又2/3倍。
- 若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的例假日,必須要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才可以停止假期,並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加倍發給當日工資及事後補假休息,再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核備。
可以選擇補休嗎?
若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後欲選擇補休,法律並未明文禁止此種選擇。然而,雇主與勞工在此情境下,應在尊重勞工權益且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的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以及未休完時數等相關事宜進行妥適的協商與約定,且不得單方面限制勞工僅能選擇補休。 綜上,選舉假的制度是為了確保勞工有足夠時間行使投票權,具有法定的強制性質。雇主應謹慎遵守相關法令,確保勞工的投票權益,並在需要勞工出勤的情況下,合理妥善地安排工時和支付工資,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