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來,因新冠肺炎(Covid-19)肆虐,全球皆受到影響,台灣好不容易撐過2021年5月-7月的三級警戒,近期因變異株omicorn影響,確診者開始增加,許多企業將再度面臨員工需要隔離或是自主健康管理、篩檢等狀況,我們再來複習一下,企業遇到與疫情相關問題,應如何發放薪資或給予請假假別:
雇主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
- 徵得勞工同意後,以書面協議,檢具相關證明並向勞工局做核備
- 期限原則不得超過3個月,如需延長需再徵得勞工同意並另案向勞工局申請
- 減少工時薪資,應按照減少工時之日數或時數(不包含例假日、國定假日、特休假等法定假別)按比例扣減,且減少工時後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勞保級距可以調整,但決定權在勞工局的認定
- 勞退及健保仍續按原領薪資計算提繳
- 勞工無須出勤之日,雇主視情況需勞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後,並給付當日薪資,不得已補休方式處理
通報勞工局應備文件:
(1) 通報函
(2) 通報表
(3) 協議書影本
(4) 財報(401表)或佐證(擇一提供)
財報類型舉例:
1.前1年度至通報前最近1期之401申報書,前1年度是否有逐月下降趨勢且今年
與去年同期相比亦為下降;或受疫情影響以致今年與去年同期相較下降。
2.若無401申報書請提供公司內部每月營收比較表。
佐證類型舉例:
(1).旅宿業:各月住房數或訂單比較表、退訂單證明。
(2).餐飲業:各月來客人數統計表。
(3).展覽業:主辦或參展活動延後舉辦之證明。
(4).旅遊業:各月實際出團數比較表。
(5).遊覽車或交通運輸業者:各月派車趟次比較表。
(6).受抗旱限水政策影響證明:如停水或限水通知。
雇主實施停業休息
- 因政府防疫政策而停業:工資由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如需勞工出勤消毒,仍應給付薪資。
- 雇主配合政府政策自主停業:工資由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或是以無薪假(減班休息)方式實施。
- 雇主未落實防疫政策遭勒令停業:因可歸責雇主,因此仍須按原領薪資給付。
勞工因疫情相關因素導致請假,薪資給付方式及請假假別疑慮:
情況一:勞工與確診者足跡重疊至篩檢站篩檢
處理方式:
1.無法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可扣其全勤獎金、強迫補班、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2.未出勤期間,建議以「防疫隔離」註記,薪資由勞雇雙方協商。
3.勞工經篩檢後確診,可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
情況二:
勞工未確診,有疫區旅遊史或接觸疑慮經衛生局要求居家隔離/檢疫/集中隔離
照顧居家隔離/檢疫/集中隔離之家屬
處理方式:
1.勞工配合衛生局要求,無法出勤期間,得請「防疫隔離假」,雇主准予請假,並不得視為曠工、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可扣其全勤獎金、強迫補班、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2.防疫隔離假,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但確診日起可改請病假領半薪。
3.勞工無違反防疫規定,可向主管機關申請防疫補償金,一天給付1,000元,補助天數依照隔離證明書之天數。
4.雇主未依特別條例規定給予防疫隔離假或因此對勞工有不利之對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之罰鍰。
情況三:勞工配合衛生局所訂自主健康管理(不可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避免至人潮擁擠處)
處理方式:
1.勞工有發燒、腹瀉、呼吸道疾病等身體不適,就醫休養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
2.勞工無症狀,居家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可以事假、特別休假,或以居家辦公方式辦理。
3.雇主要求無症狀員工不出勤期間,仍應給付薪資。
情況四:照顧自主健康管理之家屬
處理方式:除家庭照顧假外亦可以事假、特別休假辦理。家庭照顧假全年不超過7日,且與事假天數合併計算。勞工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其考績、全勤或其他不利之對待。
情況五:因公務需求出差致感染或隔離者之薪資計算
處理方式:若因公務而染疫即屬職業災害,雇主須按原領工資給付薪資。隔離者薪資亦須正常給付。
情況六:勞工因相關症狀就醫篩檢,等待結果期間
處理方式:勞工如因有呼吸道症狀,經評估需進行篩檢者,其等待檢驗報告期間,得依普通傷病假辦理。
情況七:勞工染疫隔離或醫療期間
處理方式:勞工因公染疫屬職業災害,雇主給予公傷病假並按原領薪資給付;非因公染疫於治療或隔離期間,以普通傷病假、特休或事假辦理。
情況八:雇主要求無症狀員工不出勤
處理方式:雇主如果對沒有症狀的勞工出勤有所疑慮,而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情況九:無症狀或輕症的確診勞工
處理方式:解除隔離治療後,經主管機關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進行7天居家隔離者,該居家隔離期間依法配合防疫措施,得請防疫隔離假。
情況十:員工安排採檢,於檢驗結果前須留在家中不可外出
處理方式:勞工如因發燒或呼吸道症狀就醫,經醫療院所評估予以採檢者,勞工應配合採檢,該期間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
【防疫照顧假】
請假者:
家長其中一人,家長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無未限制員工配偶已請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或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建議從寬認定。
請假規範:
1.照顧12歲以下學童,於停課期間有照顧學童需求
2.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
3.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停課者
4.國內防疫需要,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
5.原接受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之家屬,有親自照顧身心障礙及失能之需求者(家屬為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6.年滿12至未滿18歲青少年如因接種Covid-19疫苗發生不良反應,青少年之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生之需求,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情形。
※除防疫照顧假外,勞工仍可運用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事假作為運用。
※若雇主強迫勞工以事假、特別休假等違反勞工意願之假別辦理者,將以違反勞基法規定處2萬元以上罰鍰。
※並未限制受僱者之配偶已請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或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請假證明:
無任何形式要求,提供可證明具有學童身分之任何單據即可。
請假天數:
於停課不停學期間,至無照顧需求為止。 請假以半日或小時為單位,由勞雇雙方協商。
薪資給付:
為防疫應變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對於符合資格者應准假,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
得否扣發全勤獎金:
不得視為曠工、扣發全勤或解僱等不利勞工之行為。 違者以違反勞基法規定處2萬元以上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