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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連假特別多! 連續假期補班補假 怎麼補?

連續假期對員工及雇主而言,是身心放鬆的好時間,但休假前後新員工的補班補假卻苦惱了雇主,這邊幫各位雇主簡單彙整相關規定,不讓雇主再擔心:


Q.小美農曆年過(112年1月27日後)才到公司任職,則補班日112年2月04日是否需要補班呢、工資如何計算?

A:按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即8週變形工時制),倘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週變形工時制者,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於8週內將休息日及工作日對調。若事業單位在符合前開規定的情形下,將112年(下同)1月27日(原工作日)與2月4日調換,則調換後2月4日為工作日,1月27日為休息日,並無不可。

基此,工作日及休息日經合法調換後,勞工即應按班表出勤工作,無需補服勞務,故勞工於1月27日有補假,但預計2月4日補班前離職,無須返還雇主一天工作時間或工資,雇主亦不得要求勞工以特別休假或其他假別抵扣;反之若有新進員工於1月27日之後到職,則2月4日仍應上班,且無法請領該日之加班費用。

說明:

一般而言,員工補假後照理應該要補班一天(但到職前已經補上班);員工補班後應該要補假(到職前已經補假),但新北市勞工局與勞動部的見解和前述常見情況並不相同。此次主管機關針對連續假期後才入職的員工是採法規文義解釋,因此連續假期後入職的小美需要補班,是由於雇主已經合法調換後小美才入職,故小美就需依照雇主合法調換後之班表出勤,也沒有加班費可以請領。

如雇主要依主管機關說明操作,要注意需完成勞資會議代表備查,備查後經勞資會議就”按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一案同意通過後並製作勞資會議紀錄,方為合法

但此次主管機關之說明是否會成為未來常態,讓我們拭目以待,因此並不是未來都可以一概適用,如有相關疑義還是需向專業人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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