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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假規則

雇主們面對員工請安胎假的時候,因為沒有聽過安胎假的相關規定,所以導致雇主不准假或未付薪水而被開罰,不然就是把應該要給付之獎金通通砍掉,安胎假究竟法律上該怎麼適用,為了避免雇主不再莫名其妙被罰,因此在這邊幫許多雇主們整理了多數會面對到的問題,以及提供相關說明,讓雇主們不再擔心!!!

壹、安胎假究竟算產假還是病假呢?
1. 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二項: 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2. 台勞動三字第 121197 號函: 女性員工因懷孕不適需要安胎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請病假,如有不足,再依同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3. 由上可知,安胎假屬普通傷病假並且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法令亦規定雇主未遵循的相關罰責。

貳、安胎假是否要提出證明文件?
1. 按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當員工須請休安胎假時,雇主可請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醫生證明等等。2. 如果遇到安胎假放完卻未銷假上班,此時雇主可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員工銷假上班,如需繼續申請安胎假,應再檢附醫生證明並內容應載宜休養日數。

叁、安胎假雇主可否為不利處分?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媽媽們請求安胎假時,雇主是不能拒絕的。
  2. 並且雇主更不能因為請安胎假,視為缺勤並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因此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給予丁等考績、資遣、解雇、單方面降薪、單方面調職等處分。

肆、安胎假時有沒有薪水?

  1. 由於安胎假屬於病假已於上述說明,因此病假如何規定,安胎假就如何規定。
  2.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三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超過30日後之病假,則雇主毋庸給付薪資。

伍、安胎假薪水計算和實例

  1. 病假請假特殊規則
    a.病假請假為30日內或非連續請假30日,則例假日、休息日和國定假日不算在工作日30日內,雇主仍須給付工資;但安胎假連續請超過30日,於經過30天工作日後之例休和國定假日包括在請假日內,故薪資只給付需視其是否超過有薪病假之30日而給付薪資。
    b.試舉兩例提供參考

案例一:小莉4/1(周一)到4/30(周二)請了安胎假

假設小莉是月薪制勞工,一個月薪資30000元,且此前並無請任何病假,4/1到4/30請了安胎假,且一週工作五天,例休兩天。由於工作日並沒有超過30日,僅有22天,所以例休並不算入請假之日,4/1到4/30之例休日雇主仍須給付薪資,其薪資計算如下:
小莉每日工資:30000/30=1000,4月工作日22天,例休8天,則工作日(1000*22)*0.5+例假日(1000*8)=4月薪資19000

案例二:小莉於4/1(周一)到5/31(周五)請安胎假

小莉請假時間已經超過工作日30日之基準,故30日之後之例假、國定假日皆算入請假之日。因此5/11至5/31之病假,基於已超過有薪病假30日且請假連續30日後之例休不給薪,此期間是無薪水的,其薪資計算如下:

工作日(1000*30)*0.5+例休日(1000*10)=4、5月薪資共25000元
工作日30日(例休日不計入)


【總整理】 雇主於員工欲請安胎假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1. 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全勤、考績或有不利之對待。

2. 得請求員工出示醫療證明文件,上應記載休養期間。

3. 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並依勞工請假規則敘薪,病假30日應折半發幾薪資,請假30日內休、例假日不併入計算,且應全薪發放。

4. 員工請假期滿而未銷假回任,得請員工回任或請其出示應再休養證明。

5. 以上皆為法令規定,雇主仍可優於法令規定,給予全薪或是不併入普通傷病之計算。

6. 安胎假規定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如有違反,將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以上30萬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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