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ovid 19疫情的影響後,許多公司企業紛紛開始新型態的上班模式,實施居家辦公的公司企業大量增加,近年更是由於電商及科技業的發展下也紛紛採取了遠距離勞動(電傳勞動)的方式,相比之下與傳統的到公司上下班有著非常多不同的地方,也因此遇到許多新態樣的問題。
居家辦公與電傳勞動的差異
1.電傳勞動工作者:根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3條第2項定義: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務契約(具常態性且長期性)。
2.居家辦公工作者:本身並非原來從事電傳勞動性質的勞工,但因疫情及傳染病防治法等法規實施分流上班或居家隔離者(具常態性但不具長期性)。
傳統勞動契約中工作場所的變更
在原來較少有常態遠距離勞動需求的公司企業中,此類的問題屢見不鮮,常常因為員工確診或員工為直接接觸者而居家隔離,又或是因為施行分流上班制而有了居家辦公的模式。
但由於勞務契約中須明文約定勞工的工作場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 如有更動需要雙方協定,但雇主因疫情緣故而暫時變更工作場所,只要不違反調動五原則(勞基法第10-1條),就算雇主單方面變更工作場所也並不違反勞務契約,所以員工還是要照公司要求在家上班,須注意雇主不得以居家辦公為由對勞工有任何不利調整及變更亦不得扣薪,如果勞動條件有變動或調整應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勞工同意,並以書面為之,因此雖然上班型態改變但還是有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
員工的工作時間和出勤紀錄
除非有另外約定變更,原則上居家上班與原來勞務契約規定的上班時間及時數一致。
至於如何取得勞工的出勤紀錄則可以參照勞動部發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2條第6款規定,可以使用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等等,只要能在勞動檢查時提出證明。
近年來除了產業結構變化及工作型態的不同,無論本身為遠距離工作從業人員或是居家辦公人員,雖皆無需至公司打卡但勞工仍要有出勤紀錄留存,因此建議有從事電傳勞動或有居家辦公需求的勞工要自己紀錄工作情形和確切休息時間(工作日誌等),並以電子設備(線上登錄系統,通訊軟體等)記錄並回傳給雇主記載。
加班如何認定
加班費用的部分,有加班事實雇主就得依照勞基法給予加班費,如加班為雇主主動提出,應明確告知員工加班起迄時間,讓員工可以記錄下來,再用對話、通訊紀錄或相關文件輔助回傳給雇主確認及登載加班時數;倘若為員工主動提出,雇主若認為有其必要時則可使用事前申請或約定(如約定一定時數內免回報)等等方式來核可加班申請。
職業災害的避免與雇主的員工保護義務
這點也是在目前疫情下常常遇到的問題,本來雇主是對員工有照護義務的,傳統上在職業災害發生時,職業災害的認定上會視勞工是否在雇主所指定的工作場所,或是於上下班途中、執行職務而遭遇意外傷害或死亡,且該傷亡必須與執行職務間具有「因果關係」,但現今雇主沒辦法完全掌握員工的狀態及資訊,因此雇主並無法完全盡到監督指揮的義務,因此若為遠距離上班模式,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法問答集:「Q:雇主對在家工作者,是否也需等同廠場提供相同程度的保護?
A:僅適用雇主對「合理可行範圍」內,應注意、能注意之一般責任等事項負預防義務,因此雇主只需提供資訊或線上教育訓練並提醒員工注意人身安全及環境安全等等事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