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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分娩及養育各類假別/權利

當雇主或事業單位常有員工懷孕、員工的配偶懷孕或有養育小孩的情形,就會遇到很多跟生育有關的假別與權益,時常因為假別種類過多,規定過於繁雜而不知道該如何處理。為此本公司將各種不同的假別、給假天數、薪資及其他權利義務進行整理,讓各位雇主、企業主更加明瞭怎麼給假、該給幾天、薪水怎麼算等等,彙整如下:

一、各式假別與權益 :

(改調較輕鬆的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減少工資)

勞基法第51條: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晚間10點至凌晨6不得工作;雇主需調移至其他工作時段)

勞基法第49條第5項: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產假;5日&1週無需給薪、四週&八週視任職年資給半薪或全薪)

勞基法第50條&性平法第15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五日。四週及八週部分,如任職未滿6個月給與半薪,任職滿6個月則給與全薪。

(產檢假;7日、需給全薪)

性平法第15條第4&6項:雇主應給7日並給與全薪;請假方式由雙方協議(如:以小時計算)。

(安胎休養假;依醫師診斷書為主、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30日內半薪)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勞工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者,其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一年未 超過30日者給予半薪。

(配偶之陪產及陪產檢假;7日、需給全薪)

性平法第15條第5&6項:雇主應給假7日並給與全薪;請假方式由雙方協議(如:以小時計算)。如為陪伴配偶生產,應於生產日當日及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修完畢。

二、有子女之父母 :

(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兩年)

性平法第16條:任職滿6個月後,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兩年為限。

(家庭照顧假;7日、無需給薪)

性平法第20條: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 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並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 日為限;雇主無給薪義務。

注意:上述所有權益及假別,雇主皆不得給與任何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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