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人諮詢有關新進員工農曆年後入職需不需要補班的問題,針對此問題的答覆,主管機關有發佈Q&A並提出見解說明,原文如下:
農曆年過後才到新公司任職,112年02月04日需不需要補班、工資如何計算?
答 : 按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即8週變形工時制),倘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週變形工時制者,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於8週內將休息日及工作日對調。
若事業單位在符合前開規定的情形下,將112年(下同)1月27日(原工作日)與2月4日調換,則調換後2月4日為工作日,1月27日為休息日,並無不可。
基此,工作日及休息日經合法調換後,勞工即應按班表出勤工作,無需補服勞務,故勞工於1月27日有補假,但預計2月4日補班前離職,無須返還雇主意天工作時間或工資,雇主亦不得要求勞工以特別休假或其他假別抵扣;反之若有新進員工於1月27日之後到職,則2月4日仍應上班,且無法請領該日之加班費用。
一般而言,常見情況為勞工是否有休到補休才是作為應否補班的判斷基準,但新北市勞工局的說明與經訪問勞動部的結果和前述常見情況並不相同。
上述原文說明不難看出,此次主管機關針對農曆年節後才入職的員工是採反推解釋。以結論來說,112年農曆年節後入職的新進人員需要補班,是由於雇主已經合法調換後員工才入職,那員工就需要依照雇主合法調換後之班表出勤也沒有加班費可以請領。
如雇主希望依主管機關說明操作,要注意需完成勞資會議代表備查,備查後經勞資會議就”按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一案同意通過後並製作勞資會議紀錄,才是所謂的合法。
但此次主管機關之說明是否會成為未來常態,讓我們拭目以待,因此並不是未來都可以一概適用,如有相關疑義還是需向專業人士進行諮詢。
資料來源:新北勞動雲 11.總彙整P.30 網址:https://ilabor.ntpc.gov.tw/page/new-labor-standard-law-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