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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懷孕了 請安胎假有什麼規則?

各位雇主們多少聽過安胎假這個名詞,無論是打拼時另一半有經歷過,更甚至自己就曾經請過,但各位雇主們是否完全了解安胎假規定呢,安胎假所適用到的法規規定為何,這邊幫各位雇主整理相關規定及常見到的問題,讓各位雇主安心賺錢時也減少風險發生。

壹、安胎假依法屬於何種假別呢?

  1. 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二項: 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此為安胎假之明文規定,從文義上就可以大略知悉,安胎假屬於病假性質。
  2. 再看勞工局對安胎假性質的函釋說明
    台勞動三字第 121197 號函: 女性員工因懷孕不適需要安胎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請病假。
  3. 綜合前兩項,安胎假屬於普通傷病假並且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法令亦規定雇主未遵循的相關罰責,罰款2萬到30萬,雇主們不可不慎。

貳、安胎假雇主是否可要求證明文件?

  1.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當員工請休安胎假時,雇主可要求請休員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就醫證明或醫療證明等等。
  2. 如遇到員工安胎假休完卻未回來上班時,此時雇主可以聯絡該員工請她回來上班,如果態度強硬一點,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員工銷假上班,如仍未上班,即屬於無正當理由之曠職,連續曠職三日可以解雇;如需繼續延長安胎假,應再檢附新醫生證明重行請假程序。

叁、安胎假雇主可否為不利處分,例如扣除全勤獎金?

  1.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員工請安胎假時,雇主依法是不能拒絕的,但並未明定不能與員工協調。
  2. 同條第二項規定,安胎假不得視為缺勤並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因此雇主扣發全勤、給予丁等考績、資遣、解雇、單方面降薪、單方面調職等處分都是違反法令,罰款為2萬到30萬不等。

肆、安胎假雇主是否須給薪資?

  1. 由於安胎假性質為病假可參考壹.說明,原則上依法病假須給付半薪,員工如早已請完病假亦可請事假(無薪水)或特休(須給付全薪)。
  2.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三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超過30日後之病假,則雇主毋庸給付薪資。

伍、安胎假薪水計算和實例

  1. 病假請假特殊規則
    (1) 一年員工有薪病假為30日,因此請假在30日內或非連續請假30日內者,例假日、休息日和國定假日皆不算在病假30日內,雇主仍須按規定給付工資;但有兩情形較為特殊。
    (2) 員工已請完30天病假,然後請再請一個月以上病假或安胎假,
    (3) 員工未請過病假,但一次請3個月以上病假或安胎假。
    (4) 先給各位雇主結論:
    安胎假或病假30天有薪病假休滿後,又連續請假超過30日者,於之後的例假、休息和國定假日,無薪病假即包括上述之假,即無須在例假、休息和國定假日給予員工薪資。
    (5) 試舉兩例提供參考
  2. 案例一小娜4/1(周一)到4/30(周二)請了安胎假
    假設小娜是月薪制勞工,一個月薪資30000元,周休六日,且此前並無請任何病假,於4/1到4/30請了安胎假 。
    →小娜於這段期間內請安胎假並沒有超過30日,僅有22天,且仍尚於有薪病假可以請,因此對小娜而言,周休兩日並包含在無薪病假內,4/1到4/30之例休日雇主仍須給付全額薪資,其計算參考如下:
    小娜每日工資:30000/30=1000,4月工作日22天(因請安胎假半薪),例休8天(全薪),則工作日(100022)0.5+例假日(10008)=4月薪資19000
  3. 案例二:小娜於4/1(周一)到6/30(周五)請安胎假 由於小娜之有薪病假於5/10時已經屆滿30天,且之後請假時間也超過30日,因此5/10之後之休例假、國定假日皆算入無薪病假內。因此5/11至6/30之病假,無須再給付薪資,其計算參考如下: 工作日(100030)0.5+例休日(100010)=4、5月薪資共25000元

陸、再幫雇主們總整理,須注意下列事項:

  1. 員工請安胎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全勤、考績或有不利之對待。
  2. 雇主得請求員工出示醫療證明文件,上應記載休養期間。
  3. 按普通傷病假計算、並依勞工請假規則敘薪,病假30日應折半發幾薪資,請假30日內休、例假日不併入計算,且應全薪發放。
  4. 員工請假期滿而未銷假回任,得請員工回任或請其出示應再休養證明。
  5. 以上皆為法令規定,雇主仍可優於法令規定,給予全薪或是不併入普通傷病之計算。
  6. 安胎假規定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如有違反,將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以上30萬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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