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相關規定
依照勞基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勞資會議為法定要求成立之單位,含有勞方及資方代表的組織。是企業內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藉由勞資雙方以相同人數代表定期舉辦會議,以報告及提案討論的方式,於溝通後多數代表同意後始得執行。
雙方透過勞資會議瞭解雙方的訴求,以達到協調勞資關係、勞資協作並防範各類勞資爭議於未然的目的。原則上只要是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場所內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都應該要舉辦勞資會議,使勞資雙方能有定期溝通的平臺。
- 勞資會議的開會期限
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每3個至少需要舉辦一次勞資會議,必要時得召開。依現行法規,由於未定時召開勞資會議沒有相應的罰則可以規範,因此未定時召開亦不會對雇主產生風險,但許多彈性措施的調整上(可參二),都需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合法實施。
- 勞資會議可決定之事項
- 勞基法第30條 – 變形工時。
- 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 延長工作時間(俗稱:加班)。
-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 延長工時上限放寬。
- 勞基法第34條 – 輪班制工作班次間隔時間放寬。
- 勞基法第36條第5項 – 放寬一例一休的限制。
以上五項如無經過事業單位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實施,各地主管機關將依勞基法第75條對雇主進行行政裁罰。
- 勞資雙方代表人數規定及限制
- 勞資會議雙方代表人數須一致。
100人以下原則勞、資方代表各2人即可;100人以上勞、資方代表不得少於5人。
- 單一性別代表名額之規定
公司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達到全體勞工總人數的1/2以上時,所選出之單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勞方應選代表總數的1/3。
- 勞資會議代表人名冊通報規定
選舉完成後,應於完成後15日內向各地主管機關報備。
- 開會通知時間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 –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7日前發出通知,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3日前分送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