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
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很多行業在國定假日是業績最好的時刻,或許今年公司整體的業績就看這次的國定假日,例如:中秋節,賣月餅、賣柚子、賣烤肉用具等等行業的業者,如果中秋節被要求一定要放假,難期待業者能生存。
因此,雇主徵得員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應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當日出勤工資,即原本1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例如:月薪24000元,除以30日,1日工資為800元,再多加發800元;時薪160元,乘以8小時,共1280元,再乘以2,當天國定假日共2560元;若有人力成本考量可以安排月薪制正職人員來上國定假日的班。
國定假日一般來說一年有12天(按月曆順序排)。
1.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1日)。
2.農曆除夕。
3.春節(農曆正月初一)。
4.春節(農曆正月初二)。
5.春節(農曆正月初三)。
6.和平紀念日(2月28日)。
7.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1日)。
8.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9.勞動節日:五月一日勞動節。
10.端午節(農曆5月5日)。
11.中秋節(農曆8月15日)。
12.國慶日(10月10日)。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如:
(1)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當年109年1月11日)。
a.休息、例假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工資照給。
b.工作日舉行投票,放假 1 日,工資照給。
c.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放假日仍出勤,應依照勞基法規定,加倍發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d.選舉、公投日適逢勞工休息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應按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2)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原住民族勞工應放假日,應放假日期,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具原住民族身分勞工,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
勞工出勤為週一至週五每日8小時,週六、週日為休息及例假日:
1.國定假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
(1)如110年04月04日為兒童節與清明節,公司應各給予補假1日,110年
04月02至110年4月05日,共4日連假。
(2)如110年05月01日為五一勞動節,適逢週六為休息日,公司應另給予補
假1日。
2.遇例假日或休息日應擇日補休,含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但不包括選舉罷
免投票日。補休方式與排定,由勞雇雙方協商。
若國定假日要求員工出勤上班,卻無徵得員工同意,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以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以2萬到100萬罰鍰。若又無加發一倍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再以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以2萬到100萬罰鍰。
近期疫情影響,能順利開業不簡單,想在國定假日好好衝業績,需要人力,又不想再增加人力成本,勞動部有做出函釋,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可做對調:
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釋:「三、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
,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國定假日調移(調移式工時)
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如何對調:
…核其函釋「確明」所調移休假日期之目的,係因法定放假日雖經勞工同意調移,但仍不得影響勞工依法應享有之休假利益,亦即所需「確明」者是確有另一讓勞工放假之日存在。故不以確明與法定放假日調移之休假日是在何日為必要,若有其他方式得以證明確有與法定放假日調移之另一放假日存在,即符合函釋所稱「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判決參照)
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限於明示同意
…從而,上訴人主張其已獲得上開三名勞工之默示同意於104年1月1日出勤工作,亦即勞資雙方已有另行約定,因此得不受同法第39條規定之限制(亦即無違反該法第39條規定)一節,即難認有據,不足憑採。(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日期:103年11月21日)之解釋理由書,大法官亦肯認勞資
雙方對於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之排除約定或協議,行政機關及法院應就具體個案採取實質審查及嚴格解釋。關於上訴人所指其與勞工間之合意,應限於「明示」之同意,尚不能僅以「默示」同意即得排除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之限制。是上訴人仍執前詞而主張其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規定一節,尚屬無據,不足憑採等情為其論據,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30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