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資糾紛好棘手!認識 2 大勞資爭議分類做好萬全準備
正所謂「和氣生財」,相信各位雇主們都不希望在職場上面臨需要爭執的場景,尤其對象是朝夕相處、竭心竭力的員工夥伴們。然而,勞動部統計指出,112 年台灣已受理超過 26,000 件的勞資爭議,這個數字尚不包含檯面下的小衝突,顯見勞資雙方的分歧依舊是現在進行式。
那麼究竟怎麼樣算是勞資糾紛?在法條當中勞資糾紛主要可參照《勞資爭議處理法》(應留意「教師」並不適用該法規),該法的第 5 條當中第一項就寫出了勞資糾紛定義:「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2 者的差異說明如下。
✍🏻勞資糾紛類型 1|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權利事項的相關定義位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第二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表示當初勞動契約上簽訂應該要有的福利、保障等勞工卻未獲得,得透過調解、仲裁、裁決處理,或者直接走司法訴訟依法審判。底下直接舉例給你看:
- 薪資結構設計 → 全勤獎金、三節獎金、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的發給時機與計算標準。
- 工時計算方式 → 工時有無如實記載,涵蓋打卡規則、遲到早退、請了事假或者病假後的薪資,還有勞資爭議常見的加班費給付與否和是否因認知差異而有短少,甚至直接積欠工資者都不在少數。
- 休假糾紛相關 → 特休天數認定、雇主們介入員工排假、後續的請假佐證文件等。
- 資遣離職糾紛 → 員工自願請辭稱作「離職」、公司請員工捲舖蓋一般為「資遣」,後者企業需額外支付資遣費。可能發生像是雇主誘使員工「離職」,以此規避資遣費的支出,或者「資遣預告期」預留不足違法,以及離開後才發現沒有休畢的特休換算成工資的金額不對等狀況。
✍🏻勞資糾紛類型 2|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調整事項的相關定義則寫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第三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意指有一方想要更改勞動契約內容,但商議後雙方並未達成共識,僅能經由調解、仲裁 2 種程序解決,由初階的公正第三方協助取得雙方均能接受的結果,避免司法資源濫用,例如:
- 上班時間調整
- 薪資增加調整
- 保障勞工權益之條款追加
同上方所引述的勞動部新聞稿,近幾年最普遍的就屬「勞工薪資糾紛」,其次依序為「資遣糾紛」、「職災補償」、「契約爭議」,類型之多元令老闆們難以招架。
無論是權利還是調整事項爭議,現在就找爵鼎顧問救援你!
二、3 途徑平息勞資爭議!告訴你勞資糾紛如何處理
(一)勞資爭議調解 ▶ 仲裁 ▶ 裁決
正式平定勞資糾紛大致可分為 3 個管道,在流程規範、決議效力的程度有些差異,且通常會依序進行。
【Stage 1 調解】
調解屬於「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由當事者單方提出、雙方合意,或者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強制調解。可以想像成當私權糾紛出現,要進入民事訴訟之際的前置作業,調解制度的設計有助於減少繁複的手續,效率高以外還能節省資源。一開始會議主持人將先申明此次調解會議目的、依據法源(視案件類型會有《勞資爭議處理法》、《民事訴訟法》、《鄉鎮市調解條例》),再開啟協商。
【Stage 2 仲裁】
仲裁也是「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的一種,不過針對正當的法律程序要求更嚴謹,與會的仲裁委員以律師及法律系教授等專家學者,或是司法從業的有經驗者為主。其與調解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仲裁所作的結論為「準司法」,約束力更高,原則上皆不允許上訴和提起訴訟。
如需仲裁處理,必須進一步檢視是權利事項還是調整事項。
-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 → 前提為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才執行仲裁,或是勞資雙方都同意略過調解,直接進行仲裁,權利事項的仲裁判決效力等同於法院判決。
- 調整事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7 條) → 除非提起的當事人滿足「沒有加入工會,但連署人數有 10 人以上」、「公司員工不超過 10 個人,但未加入工會的勞工有 3 分之 2 以上有相同主張」等條件,否則應以工會為代表。此外,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5 條,若主管機關認為提出的異議具有「影響公眾生活」、「利益情節重大」的特點,同樣能依職權交付強制仲裁。
至於調整事項的仲裁判斷書,若是當事人之一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的團體協約;假如為個體,則視作當事人間的契約。如果在仲裁的過程中幸運達成和解,和解書需承報地方政府、仲裁委員會備查,繳交後仲裁就算結束,效力則和調解書相同。
【Stage 3 裁決】
如同前面所說,僅「權利事項」相關的勞資糾紛可透過裁決辦理,通常是因雇主有打壓工會、工會成員遭受不利對待等不當勞動行為的緣故,細節請見《工會法》第 35 條。在裁決的結果下來之前,勞工能夠依合理根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避免嚴重損失及確保後續的強制執行。而裁決結果本身則和民事確定判決無異,倘若針對結論有所不滿,需再度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採取打官司的手段!
這裡爵鼎也特別提醒,勞資爭議的案件多半為「調解先行」,也就是說儘管其中一方執意要提起訴訟,卻不是性騷擾、調解未成立等處境,法院照樣會將雙方轉送至有關單位進行調解,鼓勵勞資雙方先坐下來好好談談再做打算,因此接下來不妨讓我們聚焦到「勞資調解」來看看。
(二)勞資爭議調解流程 4 步驟!
關於勞資爭議的調解流程,《勞資爭議調解辦法》內條列了相當詳盡的規則,下方爵鼎顧問將其摘要、統整成 4 道關卡。
【Step 1 事件申報】
一旦糾紛發生,首先當事者應向「勞資爭議行為所在地區*的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糾紛申訴、申請調解,並填寫各縣市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官方幾乎都有撰寫範例,毋須擔心不知道如何下筆!)」,以及檢附有利於陳述的證明。線上、臨櫃、傳真、郵寄申辦均可,不過通話不行,線上系統尚需至各縣市政府官網查詢。
如需代理人出席,請務必提供代理人詳細的個人資訊,經授權的委託書也要附上喔!
*「勞資爭議行為所在地區」→ 大部分是員工的工作地點,如果沒有固定,則會以企業登記地址為依歸。
【Step 2 調解規劃】
當申請受理,15 日內主管機關將著手安排調解程序。調解的主體可能是:由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直接指派調解人、組成勞資調解委員會等 3 種方式:
- 指派調解人 → 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自原有的調解委員名冊中隨機指定。
- 調解委員會 → 雙方當事人從名冊當中個別選定調解委員會成員,再由地方政府指派主席。整體以包含主席的 1-3 位調解委員,加上資方委員、勞方委員各 1 名進行,過程中主席會主導會議討論。
若為獨任調解人協助需時 20 天、調解委員會則會於 49 日內處理完畢,有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從上述可知委員會組成的流程繁瑣、多人時程不好對上,加上觀點較難統一,現階段若非當事者堅持、基於其他考量,或是嚴重職災需要更多看法參考以外,多數民眾選擇指派單獨調解人的管道解決,效率會高上不少!
【Step 3 進行調解】
待形式塵埃落定,接著可進入到雙方當事人至指定場所赴約,舉辦正式調解會議。為保障隱密性、公正性皆做到位,全程不允許錄影、錄音等行為。另一方面,雙方都可以委任律師陪同在場、代理發言,避免反應不及、反倒讓風向對自己不利。
【Step 4-1 ✅協議成功】
最終勞資雙方若順利達成共識,調解人將從旁輔助書寫「調解協議書」,等雙方簽署完畢即為圓滿落幕。雙方簽具的調解書仍然具有一定的效力,需依約執行勞資協議書或勞資協商同意書的內容,假設有一方不願遵循,權益有損的一方便可向法院提出聲請、強制執行!
【Step 4-2 ❌協議失敗】
雙方如有「對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不同意」、「連續 2 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未能作成調解方案」、「強制執行聲請者被駁回」等情況均屬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需協商是要交付仲裁還是考慮其他方法。然而「調整事項的勞資糾紛」,其中一方若為《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規定的機關,未經特定組織核可是不得申請仲裁的!再請多多注意。
未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取得的是「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勞資調解不成立後續部分縣市的勞工局會主動勞檢徹查;抑或是勞工自行舉證、通報檢舉,不過勞工並不會因此獲得賠償,目的倘若在於求償,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的民事訴訟仍需由勞方提出。就雇主們角度而言,假如因勞檢遭受相關罰則,將不利於往後訴訟,千萬要找好專業顧問、律師對應!
像是會計帳務經常性出錯,屢次需要主管、同仁協助善後;診斷出重大疾病,近幾年需留院治療, 留職停薪超過 1 年仍無法恢復上工等。
(三)雇主該如何率先預防勞資糾紛?
如今的調解制度雖已便利許多,但仍舊是道勞心勞力又傷財的手續,所以理想狀況當然是「完全不要發生」!從制度規劃、最新政策法規變動,再到前面我們所說的勞檢預防,沒有業界人士幫助實在很難一一注意這些細節,而「企業顧問」就是因應此需求誕生!
爵鼎顧問明白雇主們日理萬機之外,還要思考如何與員工相處有些分身乏術,特此每月固定開設 8 場以上的「企業主初階勞資課程講座」,包含如何處理勞資糾紛、避免無謂勞資風險,勞資不對立,大家都受益。除此之外,更一併包辦公司制度建議、個案諮詢、爭議處理等服務,讓雇主們了解原來預防爭議、大量賠款、勞檢疏失可以很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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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資爭議調解不出席可以嗎?
先說結論:「不可以直接不出席」!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3 條明定:「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鍰。」
一旦接到「調解通知書」通知雙方調解會議的時間、地點,單方面無故未出席可能視同當事人放棄解釋立場的權益,直接列入調解不成立。與此同時,也給了對方直接起訴的好理由。
勞資調解資方不出席的前提是已請其他代表表明該時間、地點不方便,或者事先提出申請和說明實際緣由,交由調解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評估,時間、地點喬不攏的狀況下會有 2 種處理方式:
- 往後安排第 2 次調解時間
- 不進行第 2 次調解,勞方或許會要求政府對資方處以罰則。不過「調解通知書」經常是訂下調解日期的 1 週前才寄送,還來不及做好準備、安排行程,雇主們就要面對突如其來的調解,並非有意為之。所以我們強烈企業主們呼籲不管多麼措手不及,一定要先如實傳遞暫時無法與會的消息!
四、勞資關係冷凍期:這樣勞資爭議調解期間是否要上班?
答案是:「最好還是依約上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提及:「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白話解釋為「雇主不能因勞資爭議發生令生意停擺、不讓員工上班、資遣員工;員工也還是有工作的義務在身,否則雇主能夠合理記錄該名員工曠職,就算爭議事項為『工作地點調動、外派』一樣建議先照常出勤。」假如調解會議訂於工作日,基本上雙方仍需出席,勞工以事假、特休的名義前往,公司則視情況改給予公假。
簡單來說調解期間的工作日常和平時無異,只是多了個調解行程要進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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