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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一點就通!雇主們必定要熟悉的一例一休勞基法介紹

一例一休、一點就通!雇主們必定要熟悉的一例一休勞基法介紹
一例一休、一點就通!雇主們必定要熟悉的一例一休勞基法介紹

儘管已行之有年,「一例一休」至今仍然是令每位雇主們苦惱的制度,員工們的排班怎麼排、休假怎麼休都跟它有著密切的關聯性!這個「一例」是什麼?和「一休」之間的區別為何?對於勞工以及雇主又有哪些方面的影響?從規則演進到現行法規,如果公司是需要排班、輪休的產業一定要看!

(一)一例一休勞基法寫在哪?

勞資雙方經常掛在嘴邊的「一例一休」其實是 2016 年政府為了完善勞工權益進行《勞基法》修法的一環,包含特休天數加班費計算等均有修正,詳細規定可參見《勞基法》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在此期間更是經歷多次修訂草案才有了今日的結果。

看起來休息日例假日都是不用上班,差別在哪裡呢?

  • 一例:指一日例假日,通常是強制休假,非必要(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雇主是不能要求員工上工的。
  • 一休:指一日休息日,只要勞資雙方協調好,即可彈性加班,既確保勞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又具有賺取額外收入的空間與靈活性。

這裡就再讓我們往前推移一些、白話一點,尚未修法之際《勞基法》第 36 條舊制是這樣說的:「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也就是俗稱的「七休一」;而一例一休的機制旨在透過法規,落實所謂的「週休二日」,簡單點理解就是改成「七休二」。

此外,「國定假日」亦受到一例一休、週休二日的改革影響。在《勞基法》第 30 條規範正常工時的部分,由於從雙週 84 小時調整為每週 40 小時(算下來 2 週會降低至 80 小時),所以政府同時將原本放掉的 7 天國定假日補回,以此彌補資方,當作工時被砍的配套措施,涵蓋:

  • 元旦翌日
  • 青年節
  • 教師節
  • 光復節
  • 蔣公誕辰
  • 國父誕辰
  • 行憲紀念日

《勞基法》第 37 條所述,特定國定紀念日放假與否、慶祝活動現今主要依據內政部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統一執行。

【✒️知識補給:七休一爭議點在哪?】

舊制的「七休一」爭議點在哪?

有些人可能會好奇,那麼原來的「七休一」為何會有問題點產生?從舊制的條文而言,雇主們能夠自由解讀成:「只要 7 天的週期內有任意放 1 天假就不算違法。」當中並未說明員工們應工作幾天、休息幾天合理,即使早在民國 75 年就有解釋令(台內勞字第 398001 號函),仍被勞資雙方詬病說法容易有誤會。

隨著「超時工作」、「勞工權益」的議題逐漸壯大,最終政府提出若非適用變形工時、或《勞基法》第 84-1 條工作者,皆需遵循一例一休的規範,且《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2-3 條也進一步明定「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總而言之,一般上班族含加班只要每連續工作 6 天,企業務必讓員工放假 1 天,不間斷出勤 7 天、宣稱「月休 8 天」的說詞已經違法囉!

(二)解析一例一休意思常有的理解誤區!

關於一例一休的補充重點釐清!

除了基礎定義以外,爵鼎顧問這邊也進一步補充更多關於一例一休的細節規定:

  • 一例一休法條中提及的休息「一日」就是我們熟悉的「半夜 0 點-隔日半夜 12 點」的完整 24 個小時。原則上雇主們依舊可依據業務特性(如:輪班制)和員工協調,不過考量到此制度是以「好好休息」為依歸,呼籲各間企業安排一整日讓員工們自工作壓力中解放。
  • 以「7 天為一週期」的角度來看,何時開始、何時結束由勞資雙方商量決定即可,可以是週一當作第 1 天,也能是週二當作第 1 天,並無硬性規定。另一方面,此週期並不會隨著新的月份到來而重新起頭,而是要依照日曆延續計算,如有任何週期相關事宜要變動,應取得員工的同意、列於勞動契約條款。
  • 許多朝九晚五上班族的認知為「一例一休/週休二日=週六週日」,事實上這個也沒有強制規定喔!例如營業時節有區分旺季和淡季、尖峰和離峰的飯店業、餐飲業等服務業,經常會將一例一休移調至週一到週五,人力分配更彈性。

掌握以上眉角,聰明安排人力、不踩法規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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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前面曾提到修訂一例一休的過程中,「加班費」也有異動嗎?當初修法增加了休息日的加班費發給,希望藉由「提高加班費」委婉的方式,鼓勵雇主們適當放辛苦的勞工們有個美好假期。

下方爵鼎將 4 種延長工時的模式一併統整,我們先以一般情況,《勞基法》第 32 條第 2 項「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當作前提,企業毋須再為加班費計算傷透腦筋。

一例一休加班費的 4 種「日」的類型!

📆No.1:平日加班費計算

平日加班的額外加給基本上與修法前無異,主要是遵照《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之第一、二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摘要說明即為正常的每日工時上限為 8 小時,平日加班 2 小時內(當天總工時的第 9-10 小時),加班費按每小時工資的 1 ⅓  倍計算;第 3、4 小時(當天總工時的第 11-12 小時)則按 1 ⅔ 倍計算,最後再加總。」

【平日加班費計算示意】

假設小爵 6 月份薪資為 48,000 元,其中一天平日加班了 4 個小時:

  • 單日的工資 ▶ 48,000÷30=1,600
  • 每小時工資 ▶ 1,600÷8=200
  • 前 2 小時工資 ▶ 200x1 ⅓x2=536
  • 後 2 小時工資 ▶ 200x1 ⅔x2=668

▶️ 當月多出的加班費為「536+668=1,204

📆No.2: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休息日加班是一例一休上路後改動最多的部分,只要原本是休息日有出勤就屬於「休息日加班」,當天工資屬於加班費,並計入《勞基法》第 32 條第 2 項的「一個月延長工時上限不得超過 46 小時」。計算邏輯參考《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摘要說明即為出勤落在 2 小時內,加班費加給時薪的 1 ⅓  ;第 3-8 小時提升至時薪的 1 ⅔ ;超過 8 小時後的第 9-12 小時加班費則是時薪乘以 2 ⅔ ,最後再加總。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示意】

假設小爵 6 月份薪資為 48,000 元,其中一天休息日上班上了 10 個小時:

  • 單日的工資 ▶ 48,000÷30=1,600
  • 每小時工資 ▶ 1,600÷8=200
  • 前 2 小時工資 ▶ 200x1 ⅓x2=536
  • 後 6 小時工資 ▶ 200x1 ⅔x6=2,004
  • 延長工時的 2 小時工資 ▶ 200x2 ⅔ x2=1,068

▶️ 當月多出的加班費為「536+2,004+1,068=3,608

📆No.3:例假日加班費計算

例假日加班也可以?除非「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等重大緊急的情況+勞工同意」兩大前提都符合,不然例假日加班違法!(《勞基法》第 40 條)。因為案例極少,雖說例假日的上班時數不必算在上面所說的「一個月加班至多 46 小時範疇」,但工資同樣加倍給付,倘若例假日加班,還需要多 1 天補休,且企業尚需在 24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備查。(《勞基法》第 32 條第 3 項)

*無論出勤幾小時,均給付時薪得出的 1 日全額工資;超過 8 小時之加班時數乘以雙倍,並多補 1 天假給員工。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示意】

假設小爵 6 月份薪資為 48,000 元,其中一天例假日上班上了 10 個小時:

  • 單日的工資 ▶ 48,000÷30=1,600
  • 每小時工資 ▶ 1,600÷8=200
  • 前 8 小時工資 ▶ 等同單日工資 1,600 元,若未上滿 8 小時同樣以此為保底薪資
  • 後 2 小時工資 ▶ 200x2x2=800

▶️ 當月加班費為「1,600+800=2,400」+一天補休

📆No.4:特休/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

就沒有實施變形工時的勞工們而言,國定假日依法不需出勤,雇主要求員工上班的條件比照例假日辦理。假設取得員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加班,根據《勞基法》第 39 條條文,加班費理應加倍,勞工自行排定的特休假同理,因此計算方式可一起討論。另外國定假日的加班如果是 8 小時以內可不計入「一個月加班最多 46 小時」的規定;倘若超出 8 小時以外的時數就需納入。

*摘要說明即為不管上班幾小時,均給付時薪得出的 1 日全額工資;以工時有滿 8 小時為例,延長工時 2 小時內(當天總工時的第 9-10 小時),加班費再按每小時工資的 1 ⅓  倍計算;延長工時第 3、4 小時(當天總工時的第 11-12 小時)則按 1 ⅔  倍計算,最後加總。

【特休/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示意】

假設小爵 6 月份薪資為 48,000 元,其中一天特休/國定假日上班上了 10 個小時:

  • 單日的工資 ▶ 48,000÷30=1,600
  • 每小時工資 ▶ 1,600÷8=200
  • 前 8 小時工資 ▶ 等同單日工資 1,600 元,若未上滿 8 小時同樣以此為保底薪資
  • 後 2 小時工資 ▶ 200x1 ⅓x2=536

▶️ 當月加班費為「1,600+536=2,136

不太會算、頭腦打結也沒關係,不妨善用政府提供之加班費試算系統,借助科技之手快速得到解答!

⚠️重要:【加班費計算應留意的 4 要點】

加班費攸關員工們提供之勞務有無獲得等值的回報,提醒雇主們千萬別隨意對待或者心存僥倖,否則既違法又損害勞僱關係,下方提出的 4 個細節請注意!

❌強制員工們選擇補休

多數勞工加班的動力取決於相對有感的加班費,企業不得迫使員工選擇以補休取代,唯有員工們有意願,才能依照《勞基法》第 32-1 條進行換算。

❌加班費計算基準有誤

加班費需使用固定薪資(本薪/底薪+津貼)得出的時薪計算,有些雇主只用本薪/底薪當底,此舉容易導致時薪變少,發給的加班費因此有短缺。按時計薪的人員問題較小;按月計薪的員工因牽涉到複雜的薪資結構,誤用的情事相當普遍。

延伸閱讀 ▶️ 薪資結構=吸引人才利器!專業勞資顧問帶你看薪資結構設計起手式

❌加班費以小時為單位

由於《勞基法》內容幾乎均是以「每小時工資」描述,連帶使得雇主們認為加班費只需用小時為單位,大錯特錯!勞動部已說明務必要以「分鐘÷小時」(如:加班 14 分鐘,計算就會是14÷60 小時)的時數再加上其餘完整的 1 小時為準,若特意訂出「加班未滿 1 小時沒有加班費」的類似規矩也是違法的。

❌ 1 ⅓、 1 ⅔ 小數數值

《勞基法》的乘數用「幾分之幾」的分數表示,若要得出整數需調整為小數點才方便計算, 1.33(≒1 ⅓)、1.66(≒1 ⅔ )這樣可不可以呢?答案是不行!少算的話就是不合格。這兩者皆是循環小數,後方數值直接省略必定違法,且法規寫的是「加給幾分之幾『以上』」,不妨無條件進位乘上「1.341.67」更保險,呼籲企業們寧願多一點點也不要冒著踩線的風險。

最後,雇主沒給、少給加班費,會依《勞基法》第 79 條開罰 2 萬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第 80-1 條將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公諸於眾,雇主甚至是人資們針對這塊不可不慎,以免引起勞資糾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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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各位雇主們釐清一例一休的目的都是為了「排班」不違規,爵鼎這邊也再次叮嚀,箇中關鍵在於「非特殊條件不能夠令勞工連續上班 7 天」,而不是著重例假日和休息日怎麼間隔喔!

若是非固定的排班、輪班制,建議先衡量國定假日所需人力,與勞工溝通當天出勤的可能性,再將上班規定比較嚴苛的例假日置入卡位,最後把能夠協商的休息日排進,保留調整的餘地。此外及早告知排班表也是雇主該留意的,員工如需請特休假加班補休等非臨時假別可提前告知,雇主們也更方便安排。

(一)一例一休出勤示意

不僅「」要符合一例一休,一例一休工時正常的前提下,根據《勞基法》第 30 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如公司評估有延長工時之必要,則需支付加班費,並且一般情況下應遵守《勞基法》第 32 一例一休加班每日總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週不超過 48 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不超過 46 小時的上限。合法排班範例可見下圖:

一例一休出勤示意

(二)彈性工時出勤示意 ▶ 以 4 週變形工時為例

如果有列在一例一休變形工時的產業名冊內、經過勞資協商,毋須遵從一例一休的彈性工時共有 3 種—「2 週」、「4 週」、「8 週」。

  • 2 週/8 週彈性工時:排班同樣以每 7 天至少 1 個例假日為單位,僅准許彈性調整休息日,連續工作不得超過 6 天。
  • 4 週彈性工時:延續舊制,以 2 週(14 天)中應有 2 日例假為計算標準,最多連續上班日可達 12 天,每 4 週的「例假日+休息日」有 8 天即為合法。

由此可知 4 週變形工時的排班是機動性最高也最容易混淆的,這裡就讓我們以較為極端、連上 12 天班的 4 週變形工時排班為例:

4 週彈性工時出勤示意

綜上所述,無論是正常工時還是變形工時,皆應留心以下排班、分配時的 5 個重點:

  • 學習法規 ▶ 遵從法令為最大原則,尤其是《勞基法》第 30 條、第 36 條,以及其他相關的實施細則、辦法。
  • 提前告知 ▶ 打聽勞工們的休假需求後,優先告知個別休假日的實際安排、確定人力。
  • 補償守則 ▶ 若有請員工加班的需求,務必發給加班費,或是依勞工意願替換成補休。 
  • 如實記錄 ▶ 留存員工們的出缺勤紀錄、工資清冊至少 5 年以上,才能保障雙方權益。
  • 落實協商 ▶ 任何變更均要和直接關聯的員工討論、簽訂勞動契約,減生爭議的產生。

四、深怕違反一例一休亮紅燈?資深勞資顧問—『爵鼎顧問』為雇主把關!

希望此篇介紹能讓各位雇主們了解一例一休並非複雜難解的主題,專業勞資顧問公司【爵鼎顧問】在此還要為企業把關包括一例一休的每道法規!讓我們與各位雇主們一起攜手找出勞資之間的關係平衡,環境和諧更能提升生產力與競爭力。爵鼎絕對有資格作為企業的背後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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