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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最常見違規類型:加班費、工時、契約,一次搞懂! 林律師教你避開地雷

勞動檢查最常見違規類型:加班費、工時、契約,一次搞懂! 林律師教你避開地雷

在勞動檢查中,企業經常面臨加班費計算、工時安排及勞動契約等問題。這些看似細微的疏忽,往往是企業遭受處罰的導火線。從實務經驗來看,很多企業並非故意違規,而是對相關法令不夠瞭解,或對實際操作存在誤解。舉例來說,關於加班費,除了未依規定計算外,常見的錯誤還包括對「工資」定義的誤解,導致加班費基數計算錯誤。

因此,本文將針對勞動檢查中最常見的違規類型:加班費、工時、契約違規,透過實際案例分析,幫助企業瞭解常見的錯誤樣態,並提供具體的預防措施。建議企業平時就應建立完善的出勤紀錄及薪資計算制度,並定期檢視勞動契約,確保符合現行法令規定,避免因小失大。面對日益嚴格的勞動檢查,事先預防絕對勝於事後補救。

這篇文章的實用建議如下(更多細節請繼續往下閱讀)

  1. 重新審視「工資」定義: 不要只以底薪計算加班費!務必將所有經常性給與,如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伙食津貼等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數,避免因加班費短少而受罰。
  2. 建立完善的出勤紀錄與加班申請制度: 確保準確記錄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並建立明確的加班申請流程。即使員工未申請加班,只要雇主知悉或可得知加班事實,仍應給付加班費。
  3. 定期檢視勞動契約合規性: 審視勞動契約中的各項條款,特別是競業禁止條款、工時約定等,確認是否符合現行勞動法規。若有疑慮,應尋求專業勞動法顧問的協助,避免因契約內容違規而受罰。

加班費地雷:勞動檢查最常踩到的坑

各位企業主、人資夥伴們,大家好!說到勞動檢查,哪個項目最容易出包?根據多年的實務經驗,我可以很肯定地告訴大家:加班費絕對是名列前茅的「地雷區」!許多企業主可能認為加班費的計算很簡單,但實際上,魔鬼往往藏在細節裡。一個不小心,就可能誤觸法網,輕則被罰款,重則影響企業聲譽。今天,林律師就來幫大家盤點加班費常見的違規類型,讓大家可以避開這些坑,建立一個合規又安心的工作環境。

加班費計算的基礎:搞懂「工資」的定義

首先,我們必須釐清一個觀念: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工資」,而不是隻有「底薪」。根據勞動基準法的定義,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也就是說,除了底薪之外,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伙食津貼、交通津貼(若非實報實銷)等,都應該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很多企業在計算加班費時,只以底薪計算,導致加班費短少,這可是勞檢時非常容易被抓到的違規點!

  • 重點提醒:工資的定義非常廣泛,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都應該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平日加班費怎麼算? 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算法大不同!

勞動基準法對於不同性質的加班,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標準,千萬不能一概而論!

平日加班費: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即時薪 x 1.34)。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即時薪 x 1.67)。

舉例來說: 假設小明的時薪是 200 元,他平日加班 3 小時,那麼他的加班費應該這樣算:

  • 前 2 小時:200 元 x 1.34 x 2 小時 = 536 元
  • 第 3 小時:200 元 x 1.67 x 1 小時 = 334 元
  • 加班費:536 元 + 334 元 = 870 元

休息日加班費:

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又更加複雜一些:

  •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即時薪 x 1.34)。
  •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即時薪 x 1.67)。
  • 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3以上(即時薪 x 2.67)。

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

例假日原則上是不能加班的,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如果僱主真的有讓勞工在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出勤的需求,除了當日工資照給外,還要再加發 1 日工資當作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 重點提醒:不同性質的加班,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標準,務必仔細區分,以免計算錯誤。

加班時間的認定:僱主知悉即算數

很多僱主會認為,員工加班一定要經過申請,沒有申請就不算加班。但實際上,只要僱主知悉或可得而知員工有加班的事實,即便員工沒有事先申請,僱主仍然有給付加班費的義務。(勞動基準法)

舉例來說: 小李每天都比表定下班時間晚 1 小時離開公司,雖然他沒有申請加班,但他的主管都知道他每天都在處理公務。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就應該給付小李加班費

  • 重點提醒:建立完善的加班申請制度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僱主對於員工實際的工作狀況要有掌握,不能以「沒有申請」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

加班換補休:補休期限、時數要說清楚

加班換補休是許多企業常見的做法,但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很容易產生爭議。首先,加班換補休必須經過勞工的同意,僱主不能強迫勞工只能換補休,不能領加班費。 其次,補休的期限、時數,都應該在勞資協議中明訂清楚,例如:補休期限多久?1 小時加班可以換多少補休時數?如果補休期限到了還沒休完,加班費該如何計算? 這些都應該事先約定,才能避免爭議。

  • 重點提醒:加班換補休必須經過勞工同意,且補休期限、時數要明確約定。

以上就是加班費常見的違規類型。希望透過今天的說明,可以幫助企業主、人資夥伴們更加了解加班費的相關規定,避開這些地雷,建立一個合規又安心的工作環境。記住,預防勝於治療,事先做好功課,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工時超標警報! 勞動檢查中最常見的違規之一

工時是勞動檢查中非常重要的一環,也是企業經常觸法的地雷區。許多企業主可能認為只要給加班費就沒事,但實際上,勞動基準法對於工時有非常嚴格的規範。林律師將透過以下案例,帶領大家瞭解工時相關的違規類型,並提供具體的預防措施:

工時違規類型

  • 每日工作時間超時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很多企業會誤以為只要給加班費,員工工作超過12小時也沒關係,這是錯誤的觀念。即使員工同意,僱主仍不得違反此項規定。 若企業違反,將可能面臨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案例:一家零售業在節慶期間,讓員工連續工作14小時。這是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不僅會受到罰款,更可能損害企業形象。

    預防措施:企業應合理安排人力,避免員工超時工作。可以透過排班系統或出勤紀錄,隨時監控員工的工時狀況。

  • 未給予足夠的休息時間
  •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這項規定旨在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避免因長時間工作而疲勞。

    案例:一家運輸公司為了趕貨,要求司機連續開車6小時才休息。這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更可能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預防措施:企業應建立完善的休息時間管理制度,確保員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可以透過排班表或休息時間紀錄,提醒員工適時休息。

  • 未依規定給予例假或休息日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應至少有一日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得要求勞工上班;休息日則可在勞資雙方同意下安排上班,但需依法給付加班費。

    案例:一家餐飲業為了應付假日人潮,連續讓員工工作10天沒有休息。這違反了勞動基準法,且長期下來會讓員工身心俱疲。

    預防措施:企業應合理安排班表,確保員工享有例假和休息日。可以透過排班系統或休假申請制度,管理員工的休假狀況。

  • 變形工時未經合法程序
  • 為了因應不同行業的特殊需求,勞動基準法提供變形工時制度,例如二週變形工時、八週變形工時等。 但實施變形工時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應於班表上明確標示。

    案例:一家製造業為了趕訂單,自行實施變形工時,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未於班表上明確標示。這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更可能引發勞資爭議。

    預防措施:企業應遵循法定程序,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並定期檢視班表,確保符合法令規定。 關於變形工時的詳細資訊,可參考勞動部的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林律師提醒,工時管理是企業合規的重要一環,企業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此外,建立良好的勞資關係,讓員工充分了解自己的權益,也能有效降低勞動爭議的發生。

勞動檢查最常見違規類型:加班費、工時、契約,一次搞懂! 林律師教你避開地雷

勞動檢查中最常見的違規類型. Photos provided by unsplash

契約陷阱大公開:勞動檢查中最常見的違規類型

除了加班費和工時,勞動契約本身也是勞動檢查中頻繁出現違規的環節。許多企業在擬定勞動契約時,可能因為不熟悉相關法規,或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在契約中設置了不合法的條款,導致勞資爭議。林律師提醒,勞動契約是保障勞資雙方權益的重要文件,務必仔細審閱,避開以下常見的契約陷阱,才能真正達到勞資雙贏。

陷阱一:不合理的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條款是指限制員工離職後,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相同或類似的行業,以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和利益。然而,並非所有的競業禁止條款都合法有效。如果企業未給予合理的競業禁止補償,或者競業禁止的範圍、期間過於寬泛,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勞動基準法,損害員工的權益。因此,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以下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 必須有保護的必要性:公司需要證明,該員工接觸到的資訊確實屬於商業機密,且離職後可能對公司造成損害。
  • 範圍合理:競業禁止的範圍應明確界定,例如限制從事的行業、地區等,不能過於寬泛,導致員工難以找到其他工作。
  • 期間合理:競業禁止的期間不宜過長,一般以不超過二年為宜。
  • 提供合理的補償:公司必須在競業禁止期間,給予員工合理的補償,以彌補其無法從事原行業的損失。補償金額應足以維持員工的生活,並與其原薪資水準相當。

舉例來說,一家軟體公司與工程師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禁止其離職後五年內在任何軟體公司工作,且未提供任何補償。此條款很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因為五年期間過長,且未提供補償,嚴重限制了工程師的就業權利。

建議:企業在制定競業禁止條款時,應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並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確保條款合法有效。員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也應仔細閱讀競業禁止條款,如有疑慮,可尋求法律諮詢。

陷阱二:不合法的試用期條款

試用期是指僱主在正式聘用員工前,給予一段時間觀察其工作能力和適應性的期間。雖然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實務上,勞資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然而,有些企業會濫用試用期,例如:

  • 試用期過長:試用期不宜過長,一般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過長的試用期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甚至規避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 試用期薪資過低:試用期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與正式員工應有合理的差異。
  • 試用期隨意解僱:僱主在試用期內解僱員工,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例如資遣預告期和資遣費等。不能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隨意解僱員工。

案例:一家公司與員工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薪資僅為基本工資的八成,且在試用期滿前以「不適任」為由解僱員工,未給予任何資遣費。此舉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員工可依法請求相關賠償。

建議:企業在約定試用期時,應明確告知員工試用期的期限、薪資、考覈標準等,並在試用期滿前給予員工充分的考覈和溝通機會。員工在試用期內,也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勞動權益,僱主不得任意剝奪。

陷阱三:不合理的違約金條款

有些企業會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如果員工提前離職,或違反契約規定,必須支付高額的違約金。這種條款往往是不合法的。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勞工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契約期間任意終止契約。但若僱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案例:一家餐飲業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員工離職需支付三個月薪資作為違約金。林律師會解釋,此條款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屬於不合理的約定。建議企業審慎評估競業禁止的必要性,並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競業禁止的範圍、期間和補償措施。員工因個人因素提前離職,需承擔的違約金不應過高,且應與其實際損失相當。

建議:僱主應避免在勞動契約中設置不合理的違約金條款,以免觸法。若確實有必要約定違約金,應明確說明違約的情形、金額,以及計算方式,且違約金的金額應合理,不得過高。

關於勞動契約,可以參考勞動部提供的勞動契約範本,以確保契約內容符合法令規定。

林律師提醒,勞動契約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在簽訂前務必仔細審閱,如有任何疑慮,應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企業也應重視勞動契約的擬定,確保契約內容合法合規,才能建立良好的勞資關係,促進企業永續發展。

契約陷阱大公開:勞動檢查中最常見的違規類型
陷阱類型 說明 不合理情況舉例 建議
不合理的競業禁止條款 限制員工離職後,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相同或類似的行業。
  • 未給予合理的競業禁止補償
  • 競業禁止的範圍、期間過於寬泛。
  • 一家軟體公司與工程師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禁止其離職後五年內在任何軟體公司工作,且未提供任何補償。
  • 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 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 員工仔細閱讀競業禁止條款,如有疑慮,可尋求法律諮詢。
不合法的試用期條款 僱主在正式聘用員工前,給予一段時間觀察其工作能力和適應性的期間。
  • 試用期過長,一般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
  • 試用期薪資過低,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與正式員工應有合理的差異。
  • 試用期隨意解僱,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 一家公司與員工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薪資僅為基本工資的八成,且在試用期滿前以「不適任」為由解僱員工,未給予任何資遣費。
  • 明確告知員工試用期的期限、薪資、考覈標準等。
  • 試用期滿前給予員工充分的考覈和溝通機會。
  • 員工在試用期內,也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勞動權益,僱主不得任意剝奪。
不合理的違約金條款 員工提前離職,或違反契約規定,必須支付高額的違約金。
  • 員工離職需支付三個月薪資作為違約金。
  • 違約金金額過高,與實際損失不符。
  • 避免在勞動契約中設置不合理的違約金條款。
  • 明確說明違約的情形、金額,以及計算方式。
  • 違約金的金額應合理,不得過高。

責任制也違規?勞動檢查中最常見的加班費盲點

責任制並非萬能丹:你真的瞭解責任制的定義嗎?

許多企業誤以為採用「責任制」就能規避加班費的給付,這其實是勞動檢查中非常常見的錯誤認知。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對於責任制的適用有非常嚴格的規範,並不是所有職位都可以被納入責任制。 要判斷一個職位是否適用責任制,必須經過勞動部的核定, 且僅限於監督、管理人員專業性、技術性的工作者。

簡單來說,並非老闆說了算,更不是寫在勞動契約上就生效。如果企業未經覈准,就擅自將員工歸類為責任制,即使員工簽署了相關文件,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僱主仍然需要依法給付加班費

哪些情況下,責任制可能還是要給加班費?

即使員工的職位經過覈定,屬於責任制範圍,僱主仍然需要在某些情況下給付加班費。這點往往是許多企業容易忽略的。

  • 超過約定工時: 即使是責任制,勞資雙方仍然需要約定合理的工作時間。 如果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明顯超過約定工時,且僱主未採取任何措施,勞檢機關可能會認定僱主有管理疏失,要求給付超時工作的加班費。
  • 假日出勤: 責任制員工在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非另有約定,僱主仍然需要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安排補休
  • 特別休假未休完: 員工年度的特別休假若未休完,僱主應折算工資給付。 即使是責任制員工,也不得剝奪其享有特休的權利。

案例分享:未經覈准的責任制,加班費一毛都不能少!

一家軟體公司為了節省人事成本,將所有工程師都列為「責任制」,並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不給付加班費。 然而,該公司並未向勞動部申請覈准。 在一次勞動檢查中,勞檢員發現該公司未經覈准就實施責任制,認定其違反勞基法,要求公司補發所有工程師過去一年的加班費,金額相當龐大。

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未經覈准的責任制完全無效的。 僱主不僅需要補發加班費,還可能面臨罰鍰等處罰。

如何避免責任制加班費的爭議?

企業要避免責任制加班費的爭議,最重要的是要確實遵守勞基法的規定。 以下提供幾個建議:

  • 確認職位是否符合責任制資格: 仔細評估員工的職位是否屬於勞基法規定的監督、管理人員專業性、技術性工作者, 並向勞動部申請覈准
  • 與員工充分溝通協商: 即使職位符合責任制資格,也應與員工充分溝通取得共識,並約定合理的工作時間
  • 建立完善的出勤紀錄制度: 即使是責任制員工,也應確實記錄出勤時間,以便追蹤工作狀況,並作為日後爭議的依據。 建議可參考勞動部提供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建立更完善的管理制度。
  • 定期檢視勞動契約: 定期檢視勞動契約,確保符合最新的勞動法規。
  • 尋求專業協助: 如有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顧問,以確保企業的勞動制度符合法令規定。

切記: 責任制不是企業規避加班費的工具,而是建立在勞資雙方互信互諒的基礎上。 只有合法合規地實施責任制,才能真正達到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員工權益的雙贏局面。

勞動檢查中最常見的違規類型結論

總而言之,勞動檢查中最常見的違規類型,不外乎就是加班費、工時、契約這三大面向。林律師透過以上詳盡的解析與案例分享,

面對日趨嚴格的勞動法規及頻繁的勞動檢查,企業不應抱持僥倖心態,更不該以身試法。唯有正視勞動權益,建立完善的勞動制度,才能真正降低勞資爭議,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別忘了,預防永遠勝於治療。從現在開始,重新檢視您的勞動契約、工時管理制度以及加班費計算方式,確保符合現行法令規定。如有任何疑問,不妨尋求專業的勞動法顧問協助,為您的企業打造一個合規、健康且永續發展的工作環境!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避開勞動檢查中最常見的違規類型地雷,讓企業運營更加順利!

勞動檢查中最常見的違規類型 常見問題快速FAQ

Q1: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什麼?只有底薪嗎?

不是的,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工資」,而不是隻有「底薪」。根據勞動基準法的定義,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因此,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伙食津貼、交通津貼(若非實報實銷)等,都應該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Q2:企業要如何避免工時超標的違規?

企業要避免工時超標,應注意以下幾點:

  • 合理安排人力,避免員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
  • 確保員工連續工作4小時有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
  • 每七日應至少給予員工一日例假及一日休息日
  • 若實施變形工時,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應於班表上明確標示

Q3:責任制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給加班費?

不是的! 許多企業誤以為採用「責任制」就能規避加班費,這是錯誤的觀念。 勞動基準法對於責任制的適用有非常嚴格的規範,並不是所有職位都可以被納入責任制。 要判斷一個職位是否適用責任制,必須經過勞動部的核定, 且僅限於監督、管理人員專業性、技術性的工作者。 此外,即使適用責任制,仍有超過約定工時、假日出勤等情況需要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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